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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龍江省教育廳下發通知,規定從3月1日新學期開學起,全省小學生、初中生早晨到校時間不得早於8:00。對個別特殊職業家庭確需把小學、初中學生早送到學校的,學校應提前開門,最早開門時間原則上不應早於7:30。 儘管學校三令五申,但仍有學生在7:30學校開門前到校,如果這些學生在校門外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有責任嗎?如果有,要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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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法海一粟

    1,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8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8歲以上18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有兩個,一是發生校內,二是損害後果與學校的教育和管理職責有關。本案事實表明,學生遭受安全事故的地點在校外,同時,與學校的教育和管理職責無關。因此,學校不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仍然是兩個,一是發生在校內,二是與學校的管理職責有關。如上所述,本案損害發生在校外,且與學校管理職責無關。因此,學校不承擔責任。

    3,本案損害後果發生校外,如果與學校管理有關,且學校對此存在過錯的,學校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 2 # 文軒閣

    可以肯定的是,校外出現的安全事故,通常校方不會承擔責任,原因如下:一是沒進入校園就不屬於學校可以控制的範圍,二是出了事故,應該是交通事故,又交警來處理,是司機的責任還是家長或小孩的責任,由交警認定責任劃分,與學校無關。這類安全事故要麼由家長負責,要麼由司機負責,要麼兩者共同承擔責任,總之與學校無關。

    若是與學校有關,只有一種情況,那就是學校變更上放學時間而沒有告知家長,學校校園外也沒有通知,也沒對學生進行宣傳,又沒打提前量,這個時候倘若家長來晚了或來早了出現事故,與學校沒有明確告知有關係,那學校就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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