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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砥水聆法

    這個要分情況區別對待。

    如果是拆房子,然後給補償款,那麼這種情況很簡單,

    房子是婚前財產的,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房子是共同財產的,補償款就是共同財產。

    如果是拆房子,根據房屋上戶口情況進行補償的,就會有爭議。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財產,婚後女方遷入戶口。根據補償標準,一個人賠償50平方,一共賠償了一套100平方的房子,那麼一人一半,按份共有,是不是很合理?

    其實並不是這樣,因為這裡面還涉及一個”機會利益“的問題。如果沒有男方婚前的房子,女方的戶口能值50平方房子麼?那麼這個”機會利益“又該如何分割呢?

    還有一種更復雜的情況!那就是拆遷之後購買定銷房。

    如果男方婚前的房子,補償款是100萬。然後按照戶口情況,夫妻兩個人可以購買一套120平方的定銷房,房價120萬。這個時候,20萬的差價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

    這時候問題就來了,20萬里面有女方的10萬,那麼這個120平的定銷房能寫女方名字麼?這又有兩種意見:

    1、可以,女方按份共有,佔十二分之一。

    2、不可以,只能寫男方的名字,如果離婚,10萬塊錢男方還給女方,並按照房屋增值適當補償,但是這個補償,肯定是達不到房屋漲幅的收益的。

    所以,拆遷這個事情,尤其是拆遷還涉及到財產分割的,更是一本糊塗賬,所以還是好好過日子,都拆遷成土豪了,還想著男方的,女方的,沒勁,房價再高,比不過情比金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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