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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297619558145

    在嚴格執行《雙流縣徵地補償安置辦法》(雙府函〔2001〕65號)和《關於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推進城市化程序若干政策的試行意見》(雙委發〔2003〕74號)等檔案有關征地補償安置規定的基礎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拆遷過渡費、搬家費、獎勵和工作經費等標準進行補充和規範。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現行的規定執行,即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依照以上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2、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照《雙流縣徵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並根據不同區位、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實際由各鎮(街道)負責制定實施細則。

    各鎮(街道)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的獎勵,每戶不得突破5000元。

    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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