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一心唯公
-
2 # 一直選擇
領導職務是有明確規定的,包括了正科級和副科級領導職務:而正科級和副科級不一定是領導職務,祇有明確了領導職務的情況下才是領導職務,如縣級機關的局長、副局長: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正科級和副科級指的是職務層次,是確定公務員工資級別的依據。新的公務員法裡職務與職級並行後,職務層次就是決定每個公務員職級的依據。因為新法規定職級是決定工資待遇的依據,因此,無論領導職務還是正科級和副科級,都有其對應的職務層次,其工資待遇都由相應的職級決定。
-
3 # 80後小公
領導職務和級別是兩個概念。領導職務強調崗位,級別側重政治待遇和工資待遇,領導職務有相應的級別,但有時候職務與級別又不一定完全劃等號。比如市直機關領導職務有局長、副局長、科長、副科長,依次對應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
有時候領導職務可以高配級別,比如剛才說的副局長,副處職務有可能高配正處級別,與局長級別一樣。
有高配自然有低配。比如軍轉幹部,正團轉業地方一般安排市直機關黨組成員,職務是副處,拿的工資是正處待遇;副團轉業地方安排主任科員,職務是正科非領導,拿的工資卻是副處級別的。
在公務員法實施前,公務員職務分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分十級,依次是正國職、副國職、正部職、副部職、正廳職、副廳職、正處職、副處職、正科職、副科職。非領導職務分八個等級,依次是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的、科員、辦事員。在體制內,大家公認的是非領導職務屬於虛職,因此更強調級別概念、政治待遇,而不是職務。
新公務員法實施後,公務員改為領導職務和職級,非領導職務被職級替代,從原來的八個等級擴充套件為十二個層級,便於公務員提升等級和待遇。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目的是提升公務員的成長空間,因此職級和非領導職務一樣,都更側重於強調級別待遇,而非職務本身。
一句話總結:領導職務是公務員級別得廣義概念,涵蓋了職務和級別,包括題主說的正科級別和副科級別。級別是個狹義概念,比如正科級和副科級,它代表行政級別,但不一定是正科或副科的行政職務。
回覆列表
領導職務,就是由機構編制部門在規定黨政機關《三定方案》時,明確規定的按機構級別配備的領導職數,包括:1、職務名稱,比如局長、副局長,主任、副主任等;2、職務級別,單位是正處級,領導職務正職就是正處級,副職就是副處級,單位是正科級,正職就是正科級,副職是副科級;3、職務數量,按編制比例,核定領導職數,比如核定某單位局長一名,副局長兩名,領導職數就是三個。
縣區黨政機關一般為正科級,領導職務級別就是正科級、副科級,也就“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包涵的概念內容更為豐富,而“正副科級”只是指某一級別的領導職務,或者是指某一級領導職務的級別。領導職務還包括“非領導職務”,也有實職、虛職之分,主任科員、調研員、巡視員就是“非領導職務”,也就是俗稱的“虛職”。實職與虛職,或者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其級別都是一樣的,都有正副科級、正副處級之分。
另外,領導職務級別雖然是規定死的,但在實際配備過程中,還可能出現低職高配,或者高職低配的現象。比如某縣局為正科級,其一把手因“職級並行”晉升副調研員,享受副處級待遇,這就是最為普遍的低職高配,這是合法的。如果某局為副科級,其一把手直接在任命過程中晉升為正科級,這種低職高配,則是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低職高配還會出現在機構改革過程,由於機構整合,幾個級別相同的單位整合成為一個部門,領導職數超編,副職按正職級別配備,這種情況允許出現,不過要在兩三年內消化完畢。
高職低配是指在任命的領導幹部,不符合晉升條件,以低一級別的職級,擔任更高級別的職務。比如縣區正科級局,其一把手為副科級,還未晉升正科級,這種任命方式雖然少見,但也事實存在,比如降職使用,便職位未變;或者副職主持工作轉正,但職級未能提升;或者是由專業人員任職,或者超擢後級別提升未達到條件的,都會出現高職低配的現象。高職低配屬於暫時性行為,短時期內都會自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