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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要分家了,他有三個兒子,五個孫子女,還有一個在兒媳婦肚子裡,老王給每個兒子和孫子都分了一份,結果其他兒子反對說胎兒沒有民事能力,不能留份。 胎兒有沒有民事能力那?按照《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胎兒視為具有民事能力,具體能不能繼承要看胎兒出生時是不是活體,如果是活體就視為其在母體期間所有的民事權益是受保護的。如果出生時是死體那麼就視為胎兒自始不具有民事能力,為胎兒預留的份額就要重新分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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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江南Lawer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相應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為死體,那麼按照第一繼承人的法定繼承再重新繼承

  • 2 # 刑事法進階

    胎兒自受胎之日享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胎兒民事權利能力附法定解除條件:

    1、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死體,所附法定解除條件成就,溯及胎兒受胎之日,胎兒自始就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

    如果胎兒出生後為活體,所附法定解除條件就沒有成就的機會了,胎兒就從受胎之日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直到他自然死亡為止。

    不包括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舉個例子,胎兒的父母代胎兒簽訂了一份合同,如果這份合同使胎兒負擔了民事義務,那麼這份合同就是無效的,胎兒不享有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結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解就比較簡單了,比如,孫二孃和武松簽訂了一份買賣包子的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孫二孃有向武松提供乾淨衛生符合食用安全標準的包子的義務,武松有支付價款的義務。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可以是雙向度的,既享有民事權利又負擔民事義務。

    對胎兒來講,就不能給胎兒負擔任何的民事義務。

    注意哦,胎兒在母腹中,就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民事權利獲得利益後,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那胎兒在母腹中行使民事權利獲得的利益,構成不當得利。由其父母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

    @天府葆光 「讀好書、交高人和你一起終身學習」

    #情感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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