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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刑事8民事執行樊律杭

    刑事案件不是非要找律師,不找大不了在監獄多住幾年。下面就用刑事律師辦案過程中的兩個小問題說明一下吧。

    1.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經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說“我沒有看過筆錄”的情況,我相信也許犯罪嫌疑人真的沒看過筆錄,也許是害怕、緊張等原因沒仔細看過筆錄,但是對於記載有“以上筆錄我已看過,和我說的一致(相符)”、記載有你的“簽名和按手印”等內容的證據材料,你該如何向法庭解釋和處理?如果你是法官,當作為“證據之王”的筆錄呈遞到法庭的時候,你是相信“沒看過筆錄”的簡單說法,還是相信有你簽名按手印的證據材料呢?

    2.當一起犯罪案件涉及兩個人犯罪嫌疑人且證據指向其中一人(並不是真正的犯罪行為人)的時候,你知道該如何處理呢?樊律師就遇到很多這樣的案件,原本只是一個小員工,在處理工作的時候只是按照老闆的意思執行,結果偵查機關蒐集的證據全部指向該員工。如果是你,你是請律師為你辯護呢?還是自認倒黴願意承擔所有責任呢?(有人說,我自己找老闆要證據,老闆會給你嗎?我找同事證明,同事願意幫你作證嗎?我找人出證明材料,你能蓋到公章嗎?)

    如果自己能解決上面的問題,那不請律師也沒問題。總之,請不請律師,要看具體情況,小罪名且證據紮實,請律師效果不大;要是重罪名或者多罪名,那不請律師就把牢底坐穿吧。當然請律師也要分質量的,假如選擇的不好,牢底坐穿也是有可能的。

    多說一句,有些人請律師只看價格,殊不知“一分價錢一分貨”的道理,買東西還知道價格貴的好呢,為啥到聘請律師的時候就選擇便宜的,難怪有些人說請律師沒用,是去佔小便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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