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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朋友和家裡很熟,平時家裡有個修管子、搞電路之類的活都會喊他來幫忙,也常在家裡吃飯。最近他來家裡幫忙時出了事故,人沒有搶救過來,人現在還在醫院,其實已經腦死亡,但是就是靠醫療裝置維持心跳,因為賠償價格沒有談好,所以他家裡就一直這麼拖著,現在他家裡問我們要65萬。 講實話,這個朋友人確實很不錯,人很好。出了這種事大家都很難受。但是我們家裡雖然是做點生意,但是生意很難做,家裡其實可以拿出的錢並沒有多少。 我們這裡是三四線城市,他是殘疾人(聾啞),農村戶口。我想問,一般出了這種事情,如果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話,一般需要負什麼責任,判的話法院一般會判賠償大概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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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老男孩19053

    死者經法醫或權威機構確認為突發性疾病導致的死亡,邀請者不負認何賠償責任,如果死者被確認定為生前的工作誘導了疾病的發生或是故意延遲最佳的搶救時間,這樣要給死者一些相關賠償,但不負刑事責任。另外對是請幫忙不應負勞動賠償責任,而僱請就要給死者勞務賠償了。至於友情之類的說法在法理面前應另當別論,也就是說可自願賠償多少,也可拒絕賠償。

  • 2 # 荊山一狼2

    謝謝邀請。首先應當說題主輕重不分。問賠償,不說與賠償相關的情節,比如死者來幫忙,是自己來的還是主家請來了?自己來的還要分清是必須幫的還是根本就不需要幫忙只是他來湊個熱鬧?主家叫人來幫忙就簡單了。事故導致死亡,什麼事故?事故怎樣造成的?都沒有。卻有大量篇幅描述傷情,讀者不是醫生,你又不問治療,扯什麼傷情?其次,這個事主家有責任。因為不知道具體幫忙情形,按照主家叫人來幫忙討論。主家對死者承擔全額賠償。賠償金包括死亡補償金,按照上年度當地居民生活基本生活費標準(省統計局釋出),補償二十年:喪葬費,按照退休人員喪葬費標準:醫療費,按照實際支出:護理費,有特護按照實際支出,死者家屬自行護理,按照三名護工工資計算住院時間。被贍養養人贍養費,有父母的,按照基本生活費計算至全國平均死亡年齡,不足十年的按十年計算。超過平均壽命的,每超過一歲減一年,最少不能少於五年:撫養費,有孩子的,計算至十八歲,已滿十八歲的不再補償:其他供養人員生活費,指隨其共同生活,喪失勞動能力的其他人員,按照贍養費計算。具體生活費標準,城鄉不同,以各省統計局公佈的上年度城鄉居民基本生活費為準分別計算,省際內不分城鎮大小。但不以戶口為標準,在城市有固定住所的、固定收入的或者主要生活來源來自城鎮的,死亡前,連續三年在城鎮穩定居住的,按城鎮人口計算。第三,以協商為主,雙方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其他情形,對方索要七十萬確實不高。一般僅僅死亡補償金就已經有八十多萬。第四,如果主家在事故中負有強迫指使死者違規操作,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還會涉嫌事故安全責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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