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乳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奶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乳品,是指生鮮乳和乳製品。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製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的乳品質量安全負責,是乳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製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製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乳製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一條:為了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乳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奶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乳品,是指生鮮乳和乳製品。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奶畜養殖者、生鮮乳收購者、乳製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的乳品質量安全負責,是乳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製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製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乳製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