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
(一)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
(二)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
(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四)佔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責任
(一)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
(二)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
(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四)佔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