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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吐槽也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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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春風HR
對員工做N+1的賠償之後,當然可以辭退員工的。
在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員工績效不好可以轉崗,經培訓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在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之後以可以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裡面有兩點,是很多單位做不到的,第一單位不想給時間讓員工在新崗位上試錯,第二單位都不想賠償經濟補償金,這兩點是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仲裁事件中最後敗下來的關鍵因素。
比如以下兩個典型的案例就是如此。
員工A,因為不符合崗位的任職要求,最後被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當時也賠付了經濟補償金給員工,但員工A離職後還是去申請了勞動仲裁,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因為沒有給他調崗,且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不能勝任工作,同時在證明不能勝任工作後也沒有做培訓後調崗,因此勞動仲裁認定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是不合法的,但鑑於公司賠付了經濟補償金,給予場外調解的機會。
員工B,單位經過考核認為他不適合當前的工作崗位,並留下了員工簽字的證據,同時對員工進行調崗培訓,也形成記錄留存,調崗後員工仍然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又讓員工簽字確認,並最終辭退,但並沒有給予經濟補償金。事後,員工同樣將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認為公司應該支付他經濟補償金,仲裁委也支援了他的決定,公司最終也賠付了經濟補償金。
辭退員工是一件慎之又慎的事情,對於企業來說需要充分又合理的理由,並且程式上都要到位;對於員工來說,要多瞭解相關制度,不要被公司隨意坑了。
需要提供他績效不合格的證據然後需要給他培留好證據,然後再次績效不合格留好證據才可以開除他。在這種情況下還是需要支付給他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