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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116244036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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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鹹1980
其實一個人是否需要死刑要根據他所犯的罪而定。如果他已經殺人或造成重大傷害。那麼即使他未到18歲,也應該死刑。
1.權利。要保障未成年人的權利?那麼死者的權利為何不用保障。死者是守法公民,法律絕對有義務保護他。為了要對得起死者,所以殺人者必須死,一點也不冤枉。因為他造成的後果即使死了也彌補不了。
2.追責。因此有人說,死者已經死了,殺了兇手也不能復生。因此可以放過兇手?如果是這樣,那麼每個兇手都不需要死。要明白到法律的懲罰手段不是目的。法律的目的是阻嚇犯罪。任何人犯法後必須根據所造成的傷害來接受懲罰,這樣才能使部分人不敢犯罪。如果未成年人免罪,那麼未成年人就可以肆無忌憚犯罪。而根本上,很多未成年人具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和足夠的破壞能力。法律如果保護這類人就是危害社會。
3.改造。這些人還有可能改造後造福社會嗎?有,不過只有百分之五的可能性。而他們有更大的可能性出來繼續危害社會,因為犯罪無代價。這些兇手已經造成如此大的傷害,死了也不能給予死者適合的補償。還能免責?那是鼓勵犯罪。
所以未成年人犯死罪就應該伏法。一點也不可惜,不冤枉。因為死了的不該死,而他們才是十分該死。這些人死了起碼能從根本上保證他們不能繼續作惡。
目前法律規定十二歲不符合伏法年齡,重大事件伏法年齡是十四周歲,普通犯罪伏法年齡十六週歲。但現在十歲以上兒童嚴重犯罪事件發生層出不窮,國家法律應該把伏法年齡修改降低伏法年齡。升入初中的年齡人就應該承擔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