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員工主動辭職可以得到補償的規定,主要為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
而你這個同事申請辭職的原因,是準備跳槽去別的公司,顯然與上述規定的情況不符,是不可能得到經濟補償的。且如果你這個同事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以及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情況,即使他履行了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的告知義務,也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這是在他跳槽前必須注意的。
而他自己的合同還沒到期,要是自己申請辭職,新法有什麼規定,可以要求補償嗎,在這個單位已經幹了這麼多年了。
《勞動合同法》對員工主動辭職可以得到補償的規定,主要為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
而你這個同事申請辭職的原因,是準備跳槽去別的公司,顯然與上述規定的情況不符,是不可能得到經濟補償的。且如果你這個同事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以及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情況,即使他履行了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的告知義務,也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這是在他跳槽前必須注意的。
而他自己的合同還沒到期,要是自己申請辭職,新法有什麼規定,可以要求補償嗎,在這個單位已經幹了這麼多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