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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柯一夢浮生遊

    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一般打砸的事件,14歲不負刑事責任。

  • 2 # 來風102781141

    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仍需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其打砸行為給他人的人身及財產造成損害時,要承擔賠償經濟損失、賠禮道歉等責任。

  • 3 # 河北文軒

    不具有完全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其本人不負刑事責任,但其父母即督護人耍負連帶民事責任的。其本人進行強制少兒管教中心進行管理。

  • 4 # 公司法江湖

    很遺憾的說從刑事責任角度來看,十四歲的孩子發生打砸事件的並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責任是可以追究的。

    一般已經年滿14週歲的孩子只有在特定罪名情況下才需要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故而對於一般打砸行為難以追究其刑責。

    現在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究竟該如何處理的問題,頗為大眾關心,我個人的看法是結合當下孩子的生長環境來看,生物年齡只能作為一種參考,主要還是應當結合其日常的表現來綜合判定是否予以追究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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