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要求,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公安機關在拘傳當事人後,最長可以在公安機關自己的辦案地點訊問當事人,最長不超過24小時,如果認為需要拘留當事人,就應該在24小時內作出拘留決定,同時將其送往看守所羈押。
比如說某些案件,被害人報警,警方受理案件,對被害人做好詢問筆錄後,如果認為應該要立案,就會可能對相關嫌疑人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要求其到案接受調查訊問。比如透過傳喚、拘傳等措施。
而當事人的前兩次訊問,由於處於一種被“抓”了的緊張狀態,往往不知道該如何面對公安人員的訊問,要不就是什麼都認,把本來不該承擔的責任都承擔了,要不就是胡說八道,說出來的東西自相矛盾,這些對於當事人自身的權益保障而言,都是極為不利的。反而是在被拘傳24小時後,由於及時的會見律師,對法律法規有相關了解,同時在看守所內有同倉室人員的普法和開導,相對而言會更懂得如何應對,知道該說的就說,不是自己的說的,也會做任何不應該的評價。這是辦案機關最不願意看到的,所以,從辦案機關的角度而言,他們應該是更加希望直接在自己的訊問室直接把問題解決了。而不是去看守所訊問,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案件中,在被送往看守所之前,公安機關會在24小時內多次訊問當事人,其實就是一定突擊措施,突擊式的訊問,獲得更多有罪的證據。
去看守所訊問,很多地方都要求全程錄音錄影,同時不能外提訊問,所有的訊問次數、時間都必須有提訊提解記錄。
刑事訴訟法要求,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公安機關在拘傳當事人後,最長可以在公安機關自己的辦案地點訊問當事人,最長不超過24小時,如果認為需要拘留當事人,就應該在24小時內作出拘留決定,同時將其送往看守所羈押。
比如說某些案件,被害人報警,警方受理案件,對被害人做好詢問筆錄後,如果認為應該要立案,就會可能對相關嫌疑人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要求其到案接受調查訊問。比如透過傳喚、拘傳等措施。
而當事人的前兩次訊問,由於處於一種被“抓”了的緊張狀態,往往不知道該如何面對公安人員的訊問,要不就是什麼都認,把本來不該承擔的責任都承擔了,要不就是胡說八道,說出來的東西自相矛盾,這些對於當事人自身的權益保障而言,都是極為不利的。反而是在被拘傳24小時後,由於及時的會見律師,對法律法規有相關了解,同時在看守所內有同倉室人員的普法和開導,相對而言會更懂得如何應對,知道該說的就說,不是自己的說的,也會做任何不應該的評價。這是辦案機關最不願意看到的,所以,從辦案機關的角度而言,他們應該是更加希望直接在自己的訊問室直接把問題解決了。而不是去看守所訊問,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案件中,在被送往看守所之前,公安機關會在24小時內多次訊問當事人,其實就是一定突擊措施,突擊式的訊問,獲得更多有罪的證據。
去看守所訊問,很多地方都要求全程錄音錄影,同時不能外提訊問,所有的訊問次數、時間都必須有提訊提解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