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實現一個曉目標

    戀愛期間的贈予行為,是以婚姻為前置條件和目的的。並不是無償贈予。尤其這類大額用於女方個人的花費。一但分手,女方是要退回的。至於說是退全額?還是部分。可以協商。

    以前有過這方面的案例。可以搜尋一下。

  • 2 # 追憶那逝去的歲月

    據我所知,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培養感情而相互贈送的禮物或者是支出的金錢消費一般屬於贈與性質,在分手後可以不予返還。

    但是戀愛期間如果是在短時間內有大額金錢的贈與,就不屬於戀人之間日常消費的範疇了,在分手後能否追要,則要搞清楚贈與的目的了,如果當時兩人明確約定贈與是以結婚為目的,而最終分手未能結婚,那麼贈與財產的目的也就隨之落空,接受財物的一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返還。 如果戀人之間的一方以增進私人情誼為目的,或者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無償為另一方提供物質或服務,這時人們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戀愛期間的好意施惠不在法律調整的範圍內,分手時難以追討。

    在本話題中,不知道雙方有沒有婚約,男方如果拿不出足以證明其付給被女方的大額錢財是出於結婚為目的的,應認定為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的消費性贈與,不屬於婚約彩禮的範疇。

    戀愛期間的贈予行為,是以婚姻為前置條件和目的的。並不是無償贈予。尤其這類大額用於女方個人的花費。一但分手,女方是要退回的。至於說是退全額?還是部分。可以協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妙廚樂壓力鍋怎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