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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58273179784

    恩,我從法律的角度說一下吧。 法律關於證據的規定是很嚴謹了,因為法律事實就是靠證據說話,不然法官如何認定事實部分呢? 首先,關於14歲以下兒童的性侵犯證詞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的種類有如下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鑑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如果兒童屬於第二種,那就要看當時的兒童作證時候的心理狀態了,刑事法律認為兒童和精神有缺陷的人是可以作證的,因為只要能夠辨別是非和分清客觀事實就可以了,不能一概視為不能作證的人群。這一點應該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在案子進行調查的時候自行決定,最後進入法院審理的時候由法官決定。按照題主的問題,應該屬於第三種。這種比較特別,因為受害人具有特殊性和唯一性。一個案件只要能夠進行被害人陳述就可以作為案件的認定證據,如何認定未成年人關於性侵犯是否能進行陳述呢?這一點的基本原則應該和上面那一條沒啥區別。第二,進行刑事定罪,僅僅有兒童性侵犯的證詞是不夠的。刑事法律事實的認定是十分嚴格的,且不說每種證據都有自己的認定標準,而且要求各種的證據要形成完整和基本的證據鏈。法庭質證階段也是十分嚴格的,進行非法證據的排除,最後能夠定罪的證據必須十分確定。換句話說,只要上述的幾大種類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就可以定罪,兒童的證詞不不會起到決定性的影響,這也是刑事訴訟法一直貫徹的基本原則。總之,兒童的性侵犯的證詞或者受害人陳述,只要符合上面證據的認定標準是可以作為證據進行採納的。就算沒有進行採納,只要有其他證據的存在也是不妨礙法院最後對被告人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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