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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下達批捕了,就是有罪嗎?還有迴轉餘地嗎?為什麼還要讓刑警隊繼續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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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驍勇34

    不太一定,從拘留到批捕的這段過程中,就是把嫌疑人所犯罪行偵查清楚,一切罪證在嫌疑人承認“畫押”後,公安機關就可以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移交給檢察院,檢察院審查無誤後再批准逮捕。

    過去對“住”進看守所以後有個比喻,叫做“過五關斬六將”,每關都環環相扣。每個關口之間都將經歷一個過程。那個時候叫收審,也叫收容審查,現在的刑事拘留應該是異曲同工,都是意義上的第一關,而真正的第一關應該是被“請進”公安局或刑警隊開始。當然了,進了治安科除外,基本等不到檢察院出手。

    過去從“正式”被收審開始,就要準備熬下去,想“撂”和“不想撂”的都在有準備的情況下在“第一關”被打亂陣角。而很多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嫌疑人“厭惡”提審過程和次數太長,“盼望”著案子早點“走”到檢察院,一但被批准逮捕,基本上就定性了,後面幾個關口就簡單了,預審、起訴、法院宣判,最後走出不見天日的看守所,到勞改隊用勞動洗心革面“獲得新生”。

    而也有很多“身不由己”的在這最難熬的第一關“停滯不前”。

    第一種情況是事實不清,缺少直接證據,審查過程需要時間,一時半會兒案子不會遞到檢查院。

    第二種情況是罪行沒交待清楚,想“瞞天過海”,擾亂公安機關、辦案人、偵查方向,影響審訊材料的具體性,這樣,一直在偵查期間的案卷暫不提交檢察院執行批捕,但並不意味著就“沒事了”,只是過程“麻煩點兒”而已,鐵證如山後,批捕是遲早的事兒,除非你真“冤”。

    所以,從拘留到批捕的過程中,並不能認定為證據確鑿,但批捕後,肯定是證據確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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