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24號令)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情形的;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三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變更事項;
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檔案,並交驗機動車。
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入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轉入資訊,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24號令)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情形的;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第十三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變更事項;
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檔案,並交驗機動車。
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入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轉入資訊,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