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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任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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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愛種植的小黑胖
借款時寫了借條,說明借貸合同已經成立,但是借條中沒有明確還款的具體期限,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作為債務人有權隨時要求收回自己的全部借款。如果借錢人不還錢,就說明債務人的債權遭受到借款人的侵害了,可以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力。那這裡面涉及到了訴訟時效。在自己知道對方不還錢時算起,其後兩年內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力,法院都會給予支援的,但是從權利被侵害時算起超過二十年,法院就不予保護了,有些特殊情況除外。
根據法律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條的還款期限除了可以明確最遲還款期限外,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它是計算訴訟時效的起點。
比如有的債權人是十年前借的錢,到現在一直都沒有歸還,但是如果他的借條上寫明瞭具體還款日期,則應當以該還款日期為基準,往後推三年,如果在此三年內起訴,則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但是如果在三年之後再起訴,則有可能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敗訴。
但是如果該借條沒有明確載明還款期限,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而訴訟時效從他主張債務人還款之日起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假如他十年之內都沒有要求債務人還款,現在他依然可以起訴要求他還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第一次要求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但是借款人明確表示不履行還款義務,這種情況的訴訟時效從借款人明確表示不履行還款義務之日起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