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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凌希文律師

    (可關注凌律師,有婚姻相關法律問題,可諮詢。)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因此,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消除,也不會因為父母的再婚而消除。

    1、在女方沒有直接撫養孩子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孩子養老呢?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父母撫養孩子及孩子贍養父母都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也不會因父母再婚而消除,所以在女方老了以後有權要求子女養老。 

    2、更進一步情況,如果離婚後,女方一直未給付撫養費,並且再婚了,此時老了以後可以不可要求孩子撫養?

    可以。第2點已經說過,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即便女方沒有給

    孩子撫養費,在女方年老以後也有權利要求孩子贍養,孩子無權拒絕。

    3、綜上,夫妻離婚後,孩子歸男方,女方未婚,其有權讓孩子養老,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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