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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鯉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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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風趣333333333
本人從90年參加工作至今,95年開始參加警務,剛開始工資400元(以下所稱工資包含一切所有津貼),後來逐漸上調,至2009年800多元;2010年終於突破1000!2012年開始至今有醫保卡和住房公積金,現在終於領上7528的工資和每月約900的住房公積金。
由於上有老下有小,老婆沒有工作 ,到此為止,欠下銀行信用卡幾萬元。有一天政府能特免,那該多好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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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鑫財經
背景
為兩家機械公司股東的蔡某,因為其中一家公司破產而背上214萬元的債務,可他每個月只有4000元的收入,配偶每月收入也只有4000元,蔡某患有腎臟疾病和高血壓,每月醫療費用巨大,孩子也在上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因為無力償還債務,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就算生了病要去上海做手術,也不能坐高鐵去,債權人和債務人都陷入僵局。
針對這一情況,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案件情況,蔡某隻需要在18個月內還清3.2萬元。
在該案例中,債務人蔡某為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按其出資比例應對該破產企業承擔214萬元的連帶責任。
審理過程經調查,蔡某現就職於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並持有該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每月從該公司取得4000元工資,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少量存款,此外並無其他收入及存款,其配偶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孩子正在讀大學,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實沒有能力償還214萬元的鉅額債務。
2019年9月24日平陽法院主持召開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蔡某宣讀了《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做出承諾,除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蔡某提出按1.5%的比例清償214萬元債務,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3.2萬元。同時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如果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將超過部分的50%繼續清償餘下部分債務。債權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債務人經濟狀況和確認債務人誠信的前提下,同意債務人提出的方案,並放棄對其剩餘債務的追償權。
據此,平陽法院簽發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限制高消費及擔任營利性公司、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等,因工作需要出入境的,應當履行報批手續,但是,可以乘坐飛機經濟艙、動車二等座及高鐵二等座,以方便其就醫出行。
啟示有人可能會問,那是不是我欠錢也可以不用還而申請個人破產?
我認為並不是,這個案例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一,債務人並非自主欠債而是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不是債務人主動向銀行或其他個人借錢,而是因為其是公司股東被動承擔公司債務
第二,債務人收入、資產較少,且患有疾病,確實無力償還鉅額債務
第三,我認為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債務人並非將所欠債務用於投資、經營等用途,也不存在資產轉移的嫌疑,這可能才是債權人同意其破產的主要原因。同時,個人破產後也不是一定不用償還債務,如果未來收入增加,仍有義務繼續償還未清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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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路上有長生果
這個非常具備劃時代意義!必須為國家喝彩!
其實這是對公司法的個人應用。公司可以破產,避開了無休止的債務和更好的發展。對於個人來講,同樣如此。
商業必須規劃到一個個人和公司的遊戲。雖然這有點拉低了商業的積極意義。但如果你一直欠債怎麼辦?會壓垮一個人的!特別是因為文化環境意外造成的債務,根本沒有辦法以信用和道德要求。特別是在當前全民信用制度推行的大環境下。法律必須給別人以活路,社會必須給別人以幫助。
只是需要提醒的是,不能被人當作惡意逼債的擋箭牌。自然,國家隊考慮的更長遠,更有辦法杜絕。同時,只要勇敢的邁出一步,有問題再解決就好!
補充一下,商業的本質早就從物質交換上轉為一切的交換。如智商,知識,精神,教育,環境,衛生,健康,科技等等。舉例,工業是基於農業,沒有工業也沒有農業。發達國家是基於不發達國家。經濟則以環境破壞為基礎。
也就是說貨幣會變成信用數字,而實現共產主義!
對於個人來說,就是你不再是你,而是我,誰也離不開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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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財經宋建文
這個事件,我覺得大家要客觀來看待,既無需過度吹捧,也不用覺得誇張。需要把事情搞清楚,這是浙江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報道的一個企業破產股東連帶債務清理案件。因為是在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後的首個債務清償案件,所以格外引人注目。
事情是這樣的:
然後,經過調查,蔡某現在就職於某機械公司,出資5800元有1%股份,還有一部報廢摩托車和少量存款,每月工資約4000元,其配偶每月工資4000元,且蔡某患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高,孩子正在讀大學,這些情況實實在在的顯示蔡某目前沒有還這筆債務的能力,而不是他想賴賬。
蔡某提出,在18個月內還償還3.2萬元的債務,然後承諾在還完3.2萬元後的六年內,如果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超過部分50%繼續還餘下的賬務,此方案得到了4個債權人的表決同意。實際上也是給雙方一個機會,因為他確實還不了,你把他逼上絕路也沒用,所以給他留出生活費和醫療費。
很多人把這簡單的說是“個人破產”次214萬隻用還3.2萬是不客觀的,這並不具有普遍性,而在特殊背景下的個例,如果一個人故意欠錢,然後故意不還,這是得不到債權人同意,也無法得到法理上的支援。
不過就這個事情引發討論,其實並不是壞事。因為現在中國還沒有個人破產製度,之前相關部門正在推動建立,通過討論,可以讓大家更理性全面的認識個人破產製度,制度是給好人一個機會,而不是給惡人一道口子。
隨著金融科技技術的不斷進步,未來在個人信用方面的管理將會更加完善,破產製度如果使用不當,出現惡意逃廢債,誘發道德風險,反而會損害破產程式的公平性。但如果能真正有效落實,其實對整個社會的誠信建設起到的是正面推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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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睿思天下
朋友們好!
這個案例開了個人破產的先河,這個案例的處理可以說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這樣的個人破產的案例可能對於今後的個人破產具體的處理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這個案例開了個人破產的先河這個案例可以說開了個人破產的先河。在這個案例中,債務人蔡某是溫州一家破產企業的股東,蔡某對該破產企業214萬餘元債務應該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
蔡某現在確實是還不起這筆債務。蔡某在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蔡某擁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一些零星存款。
現在蔡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於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鉅額債務。
溫州市平陽法院於9月24日主持召開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債權人會議。在會議上,債務人蔡某宣讀了自己的承諾書,並且提出一次性清償3.2萬元的意向。參加會議的4位債權人在了解了蔡某的現狀以後,經表決同意蔡某一次性歸還3.2萬元的債務的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自願放棄對其剩餘債務的追償權,並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後,恢復其個人信用。
而且法院也明確,如果發現債務人存在欺詐行為和隱瞞不報的行為的時候,債權人有權力重新請求進行債務追償。
個人破產還是謹慎一些更好這個案例可以說具有特殊性,為今後個人破產提供了一個參考。但是對於個人破產還是要謹慎一些,考慮的周全一些,這樣可能更好一些。
對於債務人來說,既然借錢了,就不能總是想著萬一做不好賠光了,還有破產政策兜底。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可能老賴就會越來越多了。
因此,在具體個人破產實施過程中,還應該再細緻一點,對於債務人的約束條件應該更多一些,這樣就能夠讓債務人不敢拿著錢胡來。
萬一債務人把錢賠光了,也不能一拍屁股說沒錢就沒事了,還是應該讓債務人受到一定的懲罰,這樣才能夠讓人借錢的時候一定要謹慎一些。
而且這樣的個人破產的案例也提醒大家,以後在借給別人錢的時候,也一定要謹慎一點了,不能輕易對外借比較多的錢了。
因此,可以說個人破產的實施還是要謹慎一些。
綜上所述,這個欠款214萬元,只用還3.15萬元的案例,可以說開了個人破產的先河,對於以後的個人破產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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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琅琊榜首張大仙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一定要提醒,不要誤讀“214萬隻需還3.2萬”!這明顯是帶有片面性和導向性的。
真實的情況是這樣的: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情況。
在該案例中,月收入4000元、資產不到5位數,卻負債214萬餘元的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在法院的積極實踐下取得4位債權人的諒解,最終只需償還3.2萬餘元,且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生活“體面”。
也就是說,對於這樣的結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真的無法承擔賠付的數字,而慶幸“得到債權人的諒解這是很大的前提!”
說的簡單點就是,這位老兄真的還不起,並且自身的問題和毛病也特別多,所以獲得了四位債權人的諒解,從而才會有“214萬隻需還3.2萬”的結果。
我們千萬不能把這個第一個個人破產案例,誤讀為“便宜了老賴”!
相反,對於推出允許“個人破產”的法律來看,其實是起到一個約束和制止老賴行為的一種必要手段和方法,值得推崇。
以後像此類個人破產的案例會越來越多,因此,關鍵在於,法律是否真的能有效、公正施行,而不是不法分子所利用。
所以,正確看待全國首例“個人破產”試點破冰,要就事論事,不要亂帶節奏!
有的人是故意欠錢不還,有的人是遇到挫折暫時資金斷裂,有的人是因為一時迷失誤入歧途,無論怎麼樣破產法出臺了,至少給一部分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畢竟這個社會還是好人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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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漲亭板
全國首例“個人破產”試點破冰,我認為個人破產製度的推行利弊各半、難度很大,推行工作道阻且長!
先來簡要回顧一下全國首例"個人破產"的基本事實:
1,推行個人破產製度,有以下好處對於因創業失敗導致的個人,通過個人破產,可以幫助其擺脫債務壓力輕鬆上陣、從頭再來,哪怕從送外賣、跑滴滴開始,也可能有還清債務、東山再起的一天。
對於債權人譬如銀行,可以立即從壞賬中清除這筆欠款,不用再通過繁冗的程式追債,減少為事實上的沉沒成本再發生完全不必要的追討費用。
對於經濟部門來說,給一些創業失敗的人機會,讓他們從頭再來,也許有些人還能夠重新取得成功,有利於增強經濟活力,促進經濟發展。
對於公共安全部門來說,通過法律形式實現個人破產,也能減少因債務糾紛而產生的暴力、綁架、凶殺等事件的發生,有利於社會穩定。
2,推行個人破產製度,有以下弊端誘導人們鑽空子,以個人破產的方式挖空國有企業、銀行等國有資產
一些有權利的人員,譬如銀行信貸人員、國企實權人員,可能會和外部人員合謀,以合法的形式取得銀行貸款或者國企的信用負債(譬如分銷國企產品產生對國企的應付賬款、供應商取得國企預付賬款等),然後拖延不還,達到一定條件後以個人破產方式賴掉銀行貸款、國企債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很多開豪車住廉租房甚至霸佔廉租房拿來出租的人屢見不鮮就是前車之鑑。
導致債權人不敢輕易放債或者進行先貨後款的信用交易,不利於經濟發展
對於民營企業、私企、外企等潛在債權人,由於舉債方可以通過個人破產逃廢債務,可能導致這些潛在債權人不敢輕易進行信用交易,全部要求現款現貨,從而降低經濟活力。
誤導人們產生老賴思想、懶漢思想,形成消極萎靡的社會風氣
有個人破產製度的保護,一些人會形成懶漢思想、老賴思想,過度舉債、過度消費、過度投資,有債務不努力掙錢償還,最終導致全社會形成消極萎靡、不思進取的社會風氣,這個是非常恐怖的。
3,在中國推行個人破產製度,還有很多困難和問題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支援
目前我們還沒有個人破產的法律法規,該新聞案例中的判決,也僅僅是根據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和溫州中院《關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實施意見》等檔案進行的試探性嘗試,其法律支援並不是非常明顯。
在人人呼籲和倡導“依法治國”的今天,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支援的個人破產,實施起來將會困難重重。
沒有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支援
我們知道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以及我們中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都有個人破產法律制度,明星鍾鎮濤因為大舉負債投資房產、最後個人破產的故事大家都耳熟能詳。但是,這些有個人破產製度的國家和地區無一例外都是有良好的法制環境和個人信用體系支撐的。
而中國目前並沒有個人破產法及相關細則,個人信用體系也不完善,明明信用很差很壞的人在銀行信用值很高、而真正的誠實守信的人在銀行的信用值很低的情況也不鮮見。
所以,目前在中國推行個人破產製度,其困難和問題,借用《詩經》中的一句詩句來概括就是:溯洄從之,道阻且長!
最後,希望我們大家共同努力,支援個人破產製度建設,讓破產製度幫助到真正需要幫助的人,並能有效防止不需要幫助的人來惡意利用這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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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破產製度
中國目前沒有對於自然人破產製度的具體法律規定,只有對於企業的破產製度的規定,按照《公司法》第二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舉個簡單的例子:小張和小李兩人各自出資300萬元,設立了一家A公司,但由於經營不善,三年後A公司正式宣佈破產,此時A公司剩下的全部資產為1000萬元,但是A公司的總負債為5000萬元,按照《公司法》的規定,A公司申請破產的話,最多就只需償還5000萬元債務中的1000萬元。對於出資人小張和小李來說,如果之前的各自認繳的300萬元已經到資了,那麼他們就沒有責任了,但如果之前的認繳額還沒有到資,則必須要到資歸還債務。
因此企業的註冊資本並非越高越好,仍以A公司這個案例,假設A公司的註冊資本為3000萬元,小張和小李前期實際各自僅到資100萬元,那麼A公司破產後,全部資產1000萬元扣除債務5000萬元之後,還有4000萬元的額度,由於小張和小李還有2800萬元註冊資本金未到資,因此他們兩還必須要到資歸還剩餘4000萬債務中的2800萬元。
這就是所謂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逾期認繳出資額(或者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當然這一切的前提的是公司的賬務與股東個人的賬務清晰,未混在一起,否則個人必須要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如同上述的A公司,假設公私賬務混亂,那麼小張和小李就必須要承擔公司全部的債務,而不僅僅是自己的出資額部分。
個人破產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公司只要賬務清晰,那麼就只需要以現有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後續股東要重新在設立公司就很容易。如果說個人也允許破產的話,那麼假設我現在欠下1000萬元,我申請破產,此時我只有100萬元資產,全部償還後剩餘的900萬元的債務就不用歸還了,然後又可以從頭再來,這想想是不是很美?可以肯定的說,如果真的這麼簡單的實行了個人破產製度,那麼中國的法院什麼事都不用做了,天天受理個人破產案件了。
說完這個我們在回到溫州的這個案例,你就知道它並不是真正意義的個人破產製度案件。2019年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情況。在該案例中,債務人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餘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就是典型的公私賬務混在一起的案件)。最終在法院的積極實踐調解下,蔡某取得4位債權人的諒解,只需償還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且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生活“體面”。
該案例能成功,有兩大因素:一是債權人的諒解,如果四位債權人並不打算諒解,蔡某仍然需要償還214萬元,所以這並不是法院直接判決的結果,這也是為什麼所有的新聞標題對“個人破產”都加引號的原因,因為它並不是真正的個人破產;二是"首例"的誘惑,如果不是為了搶“首例”,沒有溫州法院在背後的積極遊說,那麼四個債權人是不可能輕易諒解蔡某的,所以溫州法院是推手。
可以肯定的是,這個案例過後,未來很長一段時間都不會在出現相同的案例了,因為法院並非無所事事的單位,沒那麼多的時間一一去為每一個債務人遊說債權人,況且也不是每個債權人都願意放棄債權的,所以首例的誘惑過後,一切終將歸於平靜。
總結個人破產製度並非不能施行,但是它依賴於兩方面:一是完整的制度、規章保證(目前中國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二是國民個人素質的全面提升,這還有待進一步的努力。所以短期之內,實行個人破產的可能性仍然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