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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娛愚樂

    免於起訴即法定不起訴,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十六條,以下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顯著輕)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過時效)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告訴)。

    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受強制、威脅不能告訴、虐待致被害人重作死亡的除外)和侵佔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死掉)

    (六)其他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不起訴還包括酌定不起訴,即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

    證據不足不起訴,高檢規則第四百零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根據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人民檢察院對於經一次退回補充偵查,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未成年人案件,可以附條件不起訴。

    免於即法定情形不起訴,檢察機關沒有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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