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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微視小螞蟻

    對於交警出具的交通責任認定書不服,就拒絕簽字,當事人簽字與否,並不代表當事人對認定書的認可。這只是交警部門的一種送達方式,交警部門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送達,二是,當事人拒絕簽字的,可在七日內透過郵局郵寄送達,即視為已送達當事人。

  • 2 # 立場問題

    發生與超標電動車的事故,要求交警鑑定電動車效能,是否是機動車。交警說江蘇省公安廳有規定不給鑑定。而我在網上看到的,全國各地都有鑑定電動車為機動車的案例。向江蘇省公安廳廳長信箱反映,回覆:你好,經調查:一、2009年6月25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釋出《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並要求於2010年1月1日實施。但是2009年12月25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國標委工一[2009]98號檔案決定《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中涉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內容暫緩實施。2018年5月15日,國家工信部發布《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該規範於2019年4月15日實施。所以,泉山大隊未對該事故中電動腳踏車進行是否為機動車的鑑定。且現階段也沒有任何鑑定機構對電動腳踏車是否為機動車做出書面認定。 而網上法律法規是:在三年期間內等於也要接受管理只是不按照機動車標準來執行,但三年期間內用車一樣要遵守交通法規,如果因為佔道行駛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導致事故,機動車車主有權利要求對車輛進行鑑定,如果鑑定電動車超標則要按照機動車標準同等定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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