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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榮凱說法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使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非因拖欠工資、欠養老保險等原因主動辭職,也不會獲得經濟補償金。

  • 2 # 社保小達人

    樓主您好,勞動合同到期滿了以後勞動者不續訂的,那麼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如果說該名員工沒有到達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齡,那麼這種情況下應該是正常的,需要簽訂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說不續簽勞動合同,那麼也被認定為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說要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待遇。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根據工作的年限來決定,你每工作一年基本上是可以享受到一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待遇,以此類推.就說你工作一年享受到一個月的工資,還是比較不錯的,除此之外呢,實際上你還可以享受到失業金待遇的領取.失業金待遇的領取是根據你失業保險的參保年限來決定失業保險參保年限,如果說到了10週年以上,那麼你就可以領取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金的待遇.

    對這種情形你是屬於單方面單位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是可以依法享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的單位,不續簽當然是他的權利,但是也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給你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的話就合情合理了,當然這個時候你拿到補償金以後還是要尋找新的工作單位,因為畢竟失業對於自己來說,那麼尋找工作單位才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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