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個問題好像爭議還挺大。我談談我的看法。
首先,司法機關應當平等地維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不應對任何人有偏袒。當然。這是法律的要求,現實中是否做到,不在此論。患者與醫院(包括院方工作人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應一視同仁地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合法的權益不應當得到維護,比如患者不掛號就插隊要求就醫,要求不符合醫療常規的治療,醫院的過度診療等等不合法合規的行為,不在保護之列。
其次,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就是對合法權益的最好維護。法律儘管有不完善,也不可能遂所有人的心願,但是法律一旦成文實施,司法機關就應當不折不扣地執行。法無授權不可為,法有要求必須為。司法機關除了依照法律規定做出裁決,並沒有其他的特殊手段,比如不要指望司法機關對治療過程進行監控,這不是它的職責。
再次,患者的合法權益,其實也一直受到一些特殊保護,只不過可能你沒感覺到。我理解,你提出“最大程度”保護的概念,是否覺得患者在醫院裡處於弱勢,司法機關不“最大程度”不足以保護患者權益?醫患矛盾,根源之一確實在於雙方資訊嚴重不對稱,導致互相不能理解諒解,最終矛盾激化。不少患者會認為醫生利用其專業知識有意欺瞞自己。現實生活中也確實存在。所以侵權責任法以及有關法規規章,都有不少條款加重醫療機構責任、保護患者權益。司法機關只要依法執行了,就是對患者“最大程度”的保護。作為患者,也應看到整體醫學的侷限性和醫生個體水平的侷限性,理性維權,少一點玻璃心,少一點衝動,訴訟、行政投訴、調解、12345等等,維權渠道很多,何苦都要衝冠一怒,害人害己!
以上僅供參考。祝新年安康吉祥!
你這個問題好像爭議還挺大。我談談我的看法。
首先,司法機關應當平等地維護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不應對任何人有偏袒。當然。這是法律的要求,現實中是否做到,不在此論。患者與醫院(包括院方工作人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應一視同仁地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合法的權益不應當得到維護,比如患者不掛號就插隊要求就醫,要求不符合醫療常規的治療,醫院的過度診療等等不合法合規的行為,不在保護之列。
其次,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就是對合法權益的最好維護。法律儘管有不完善,也不可能遂所有人的心願,但是法律一旦成文實施,司法機關就應當不折不扣地執行。法無授權不可為,法有要求必須為。司法機關除了依照法律規定做出裁決,並沒有其他的特殊手段,比如不要指望司法機關對治療過程進行監控,這不是它的職責。
再次,患者的合法權益,其實也一直受到一些特殊保護,只不過可能你沒感覺到。我理解,你提出“最大程度”保護的概念,是否覺得患者在醫院裡處於弱勢,司法機關不“最大程度”不足以保護患者權益?醫患矛盾,根源之一確實在於雙方資訊嚴重不對稱,導致互相不能理解諒解,最終矛盾激化。不少患者會認為醫生利用其專業知識有意欺瞞自己。現實生活中也確實存在。所以侵權責任法以及有關法規規章,都有不少條款加重醫療機構責任、保護患者權益。司法機關只要依法執行了,就是對患者“最大程度”的保護。作為患者,也應看到整體醫學的侷限性和醫生個體水平的侷限性,理性維權,少一點玻璃心,少一點衝動,訴訟、行政投訴、調解、12345等等,維權渠道很多,何苦都要衝冠一怒,害人害己!
以上僅供參考。祝新年安康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