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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貓會喵喵叫

    如果僅是從合不合理的角度而言,這應該是屬於不合理的範圍了。

    1.從法律規定的概念性上而言。

    因為加班時間和工作時間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薪酬的演算法也不同,如果用加班來補工作時間,自然是不合理了。

    2.從公司與員工的實際情況而言。

    這裡面就有迴旋的餘地了,因為就從最基本的工資與工時的對等而言,如果公司正常的給你發放全部工資,但是你的工時和工作量卻沒有達到,這就變成另外有一種不合理的地方了。

    因為職場的本質就是一條價值需求鏈,員工要創造出來的價值被公司需求採用,然後公司創造出利益回報給員工。

    因此,所有的前提是這個員工要有創造出公司所需的價值的能力,如果不能夠達到的話,那麼這個員工則是會被列入不合格。這可不會顧及是否則在工作時間完成或者是加班時間完成。

    所以,有時員工在批判公司不合理的時候,同時公司也在判斷你是否合格,任何一方被否定的時候,就是這份勞動關係徹底解除的時候。

    3.從公司與員工的共同利益而言。

    不論是站在員工的角度還是公司的角度,最終的目標都是達成共同盈利為目的,員工只需要反思這種工作關係是否能夠接受,能否在商議之下在共同利益不受損的情況讓公司有所退步,公司也要按照法律法規去解決這種矛盾關係。

    如果因為這件事情造成共同利益受損,最後必定是不歡而散,任何的合理與不合理的爭論都變成了空談。

  • 2 # Mr馮二

    你如果同意,就是合理的;你如果反感,對你來說就是不合理的。

    看你願不願意接受罷了,接受就繼續做,不接受就拒絕或者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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