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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田登作郡】田登做郡太守。【自諱其名】忌諱別人直呼他的名字。【觸】觸犯。【榜笞(chi)】拷打。【“燈”】與“登”近音,百姓都不能說“燈”。【揭】公佈。【依例】按照舊例。

    解釋:

    田登作郡守時,非常忌諱別人冒犯他的名字,甚至連“燈”字也不讓別人說。為此,他

    先後懲治了包括吏卒在內的許多人。於是,整個州郡內,人們都戲稱“燈”為“火”,把

    “點燈”稱為“放火”。

    元宵節晚上放燈,田登允許人們前來遊觀,就讓手下人寫了一張公告榜貼出去,榜上寫

    著:“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州郡中人人見了都暗自發笑,有人還編出歌謠諷刺道:“只許

    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典出《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五》:“古時常州每年元宵,按例大放花燈,以示歌舞昇平。

    宋朝有一州官名田登,深諱人用其名。以“燈”與“登”同音之故,是以不可言點“燈”,必言點“火”。若人不意觸犯,田登輒大怒。農曆正月十五,全州歡度元宵,按例大放花燈。官府貼告示時,諱用“燈”字,便在所有告示上大書“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不少外地人見此大為吃驚,問明緣由後,諷雲:“真乃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也!”

    後喻在上者可為非作歹,在下者卻處處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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