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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憶白yibai丶

    對於該問題,首先要說一下什麼是商標駁回複審。

    商標駁回複審,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後,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申請。

    商標局對商標申請的審查具有主觀性,雖然商標被駁回,但並不代表商標就一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可在駁回複審中透過複審理由並提供相應證據來爭取改變商評委對案件的評判。

    商標申請後,很多企業都已經對商標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使用和宣傳,如果不進行駁回複審,已經進行的投入就付之東流了。

    針對相同型別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正由於這種因素的存在,就決定了商標局的審查員在實質審查工作不可能保證判斷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說難免會出現工作上的瑕疵。特別是由於商標註冊申請審查這種個案情況的特殊性,使申請人不可能在申請書中全面反映其申請的客觀情況,只有在被駁回以後,才有機會向商標評審機關全面提供。因此,審查工作的質量直接影響商標註冊的質量,也直接關係到商標申請人的利益。

    為了確保審查質量,保障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 《商標法》設定了駁回複審的救濟程式。商標駁回複審可以保留最早的申請時間,通過後續的撤銷或無效程式,排除掉障礙商標後,可以使申請商標獲得註冊。只要不是完全相同,僅僅是近似商標,透過複審獲得商標權的機率還是比較高的,“六個核桃”、“微信”等商標都是透過駁回複審獲得註冊的。

    此類案例還有很多,1994年遼寧省體育產業開發總公司在旅行箱等皮革製品申請"東北虎"商標時也是運用了商標駁回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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