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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朋友介紹買了一個人的房子(房價30萬),我們交給開發商4.5萬,賣房人7.5萬共計12萬。當時談好剩餘18萬等房產證下來抵押再還。等於不差開發商的錢,開發商給我們簽訂了購房合同是一次性付款,收據也是全款的。合同是18年9.26籤的,至今沒有給我備案,也沒有交房。我拿合同去找開發商讓他給我到住建局備案他們不願意,理由是他們沒收我30萬不給辦。是不是這份合同已經無效,我現在該怎麼辦?可以去法院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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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名墅坊

    首先在買房時就應該簽訂合同,後期可以憑藉合同依法維權。其次可以再買房時尋求第三方機構給出證明,後期維權可以有更好的證據。可以尋求法律幫助,依法維權,不能違返法律。

  • 2 # 徐劍南京

    權利的正當行使。不什麼有“收了錢房主不給房,該怎麼辦?”的提問,關鍵人們對不動產的權利轉讓與合同有效的混淆。實際上,不動產權利的轉讓以登記完成為標誌;不動產轉讓合同以簽訂成立,併產生效力為標準。這是兩個完全不能的概念,準物權也同樣適用該規則,因此,收了錢並認定轉讓合同,此時,權利人可依法行使權利,透過協商、仲裁、訴訟等程式維持自己的合法權利。

    對“一房兩賣”的思考。實踐中,“一房兩賣”現象時有發生,房屋過戶後“一房兩賣”構成詐騙罪、沒有過戶前“一房兩賣”承擔民事責任可能沒有疑問。但我們不能一概認為,沒有過戶的“一房兩賣”不承擔刑事責任。筆者認為,關鍵在於價格的比較,即兩者交易價格的比較,後一筆交易明顯低於前一筆交易的價格,司法機關不能以一房兩賣為合同糾紛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同反,沒有過戶前的“一房兩賣”後一筆交易明顯高於前一筆交易價格,不得認定為詐騙罪。

  • 3 # Ellen0066

    這個合同有屁用,買的時候就應該知道今後有扯皮的事!人家房產證還沒下來你就買前房主的二手房,錢還交給開發商一部分,怎麼想的,又不是買一手房

  • 4 # 趙紅文律師

    您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自願,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應該受法律保護。合同簽訂後雙方應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有權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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