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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種花的HR

    勞動合同我原來的公司是從勞動社會保障局直接買回來的用的,現在的公司是公司自己製作的,條款雖然有些變動,但都是符合《勞動法》的。

    通常簽訂了勞動合同後,還會要求員工簽署:崗位職責、試用期考核標準、員工手冊、安全手冊、培訓協議,商業行為準則等資料,如果發現還有沒有涵蓋的可以再簽訂補充協議。

    如果發現這個漏洞是普遍性的,以後可以將該條款補充到勞動合同中,或形成勞動合同的附件。希望可以幫到你。

  • 2 # 楊輝講師

    根據我多年的勞動合同管理經驗,出現這種情況,勞資雙方可以補籤補充協議的,某些法定強制條款也可以不補籤,直接按照法律要求來執行的。

    但出現這種情況就可能不是勞動合同的問題了,麻煩在雙方要再次協商,可能在討價還價之中雙方談不攏。

    這個時候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法定條款那就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例如上班時間、社保等,如果工資沒有談妥,有可能會按照當地最低工資來發放。

    如果因此雙方發生爭議,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庭會按照合同已有內容和勞動法規進行裁決。

    不過現在最好的辦法,就是雙方坐下來協商達成一致,簽訂補充協議,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祝你一帆風順。

  • 3 # 深圳陳律

    勞動合同漏洞如果是未約定或約定不清,可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無法達成協商一致的意見,則根據未約定或約定不清事項做進一步的處理。

    未約定內容屬於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的,因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可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約定不清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處理,但在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可以此約定不清的條款作為處罰員工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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