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公司法對董事辭職程式沒有明確的規定,依照公司章程的具體規定即可。
因為董事與公司之間不是一般的勞動合同關係,董事在其職責未屆滿期間,隨時可以辭職。因此,一般情況下是:董事提交辭呈即生效。辭呈一旦生效,辭職的董事既無權利也無義務再履行董事的相關職責。
二、中國公司法對董事辭職規定了例外情形。中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該條款的法律含義表明例外情況的兩個條件如下:
1、董事在任期內辭職。2、董事的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
由以上兩個條件導致例外的法律後果是: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最後總結如下:一般情況下,董事提交辭呈即生效,一旦提交辭呈該董事就不再履行董事職責。例外情況是董事任職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辭職不能立即生效,原董事應該繼續依法、依公司章程履行董事職務,直到選出新的董事到任為止。
董事辭職需要董事會批准,如果低於法定董事人數則需要補充夠法定人數,才能批准辭職。已經遞交辭職手續,沒有批准之前仍然需要履行董事義務。
一、中國公司法對董事辭職程式沒有明確的規定,依照公司章程的具體規定即可。
因為董事與公司之間不是一般的勞動合同關係,董事在其職責未屆滿期間,隨時可以辭職。因此,一般情況下是:董事提交辭呈即生效。辭呈一旦生效,辭職的董事既無權利也無義務再履行董事的相關職責。
二、中國公司法對董事辭職規定了例外情形。中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該條款的法律含義表明例外情況的兩個條件如下:
1、董事在任期內辭職。2、董事的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
由以上兩個條件導致例外的法律後果是: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最後總結如下:一般情況下,董事提交辭呈即生效,一旦提交辭呈該董事就不再履行董事職責。例外情況是董事任職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辭職不能立即生效,原董事應該繼續依法、依公司章程履行董事職務,直到選出新的董事到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