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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潘多拉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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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ZjK東北Ren
中國古代地方管理的專著性文獻應該是比較少見的,因為中國古代政治一直有“皇權不下鄉”的說法,廟堂之論不及鄉野村夫就是這個意思。
但是如果需要查閱相關的文獻,我覺得可以從如下幾個角度入手,非專業,僅供參考。
第一、可以查閱一下二十五史這類大部頭著作,比如《史記》、《漢書》、《遼史》、《明史》等,這類史書都是關於一朝一代的記述的,裡面不乏地方管理措施的內容,正在看《金史》,裡面的“志”關於政治、經濟、地理、兵事都有較多的論述。
第二、就是專門的地方誌,這類著作都是關於地方上的政治、經濟、文化的著述,裡面不乏關於地方管理的相關內容,前一段時間求得《口北三廳志》,這樣的書中多有論及。
鄉里制度是農業文明國家形態及其政治體制賴以形成和發展的基礎。清人陸世儀說過: “治一國,必自治一鄉始;治一鄉,必自五家為比、十家為聯始”(《保甲書·廣存》)。 目錄1概念 2鄉里制度的演變 1概念編輯鄉里制度,就是指中國古代縣以下的各級基層行政區劃的制度。 鄉村社會實行鄉里制行政管理,這是古代中國不同於中世紀西歐的地方。鄉里制度具有宗法性與行政性的高度整合, 集中反映了中國古代社會結構的一些特殊性。歷代鄉里制度都是以對全體鄉村居民進行什伍編制為起點,以“什伍相保”、“什伍連坐”為基本組織原則的。它是君主專制主義國家政權結構中原基層的行政單位,擁有按比戶口、宣佈教化、督催賦稅、攤派力役、維持治安、兼理司法的職權,被稱為“治民之基”(《周書·蘇綽傳》)。 2鄉里制度的演變編輯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白鋼認為,中國鄉里制度大體以中唐為界分成 前後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鄉官制,第二階段為職役制。 夏商周三代是中國鄉里制度的起源時期,自秦漢以來,鄉里制度經過長期的演變逐步由鄉官制變成職役制,一直到明清兩代。歷朝歷代鄉里制度在名稱上、形式上雖有變革 ,但做為鄉村社會實行鄉里制行政管理的基本形態是一直沿襲的。 中國古代鄉里制度的演變 [ 作者:趙金 轉貼自:本站原創 點選數:1745 更新時間:2010-9-28 文章錄入:] “鄉”本義指方向,在先秦文獻中常被引申為表示某個方向的地域。“裡”是人類的聚居地,是人們為了生產和生活的方便而形成的社會共同體。鄉、裡是中國古代國家政權的基層社會組織,是國家加強地方控制的重要手段和形式。 先秦時期,原始村落是“裡”的初期階段。它是隨著人類的進化,人類對自然環境的適應及改造而逐漸形成的。這時的村落是人們生活、生產的中心,只具有經濟性質,不具備政治功能。夏商時期,隨著國家的出現,原始村落逐漸發展成為具有一定行政性質的社會共同體—邑或邑聚。這時的邑或邑聚則具備了政治和經濟的雙重意義。邑聚作為居民的聚居點,大小不一,有大邑聚和小邑聚之分。西周時期,小邑聚逐漸發展成“裡”。“裡”是西周農民的聚居單位,是附著於土地的一種農村社會組織。因每“裡”都設有社,故“裡”作為一個地方區劃也叫里社或書社。周代宗族裡社的政治、經濟功能較之夏商邑聚得到初步的發展,隨著國家機器的強化,其基層行政組織的性質日益明顯。春秋時期,各國在自己的轄區內都建立了地域性的行政系統,並都把鄉、裡作為國家政權的基層組織。這個時期,由於中央集權的確立和郡縣制的實行,國家通過行政管理、連坐制度、宗教控制、人口控制加強了對鄉、裡的統治。戰國時期,鄉、裡作為地方基層組織的職能已經基本形成,具有了組織生產、徵派徭役、維持治安、鄉里選舉、防災防疫、婚喪祭祖等一系列社會職能。 秦漢時期,鄉、裡的政治意義逐漸加大,在國家政權中佔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鄉、裡管理體制由鄉、裡自治體制、治安管理體制、行政管理體制構成。這三者相輔相成,有效的構築了國家在鄉、裡統治的基礎。鄉里組織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裡,十里一亭,十亭一鄉,鄉則以人口的增減而變更。鄉官主要有三老、嗇夫、遊徼、鄉佐;裡吏主要有里正、父老、什長、杜宰、裡監門等。鄉里治安由亭長、遊徼負責,其治安職責有三:一是追捕盜賊,維護治安;二是協助都試;三是調解訴訟。亭作為一個地方行政機構,除亭長外,還有亭侯、亭佐、亭父、求盜等。這個時期,鄉、裡的社會職能更加完善,舉凡國家的賦稅、徭役、兵役及地方教化、獄訟、治安、鄉里選舉等,無不由其承擔。 魏晉南北朝時期,國家長期分裂,戰爭頻繁,鄉里制度受到嚴重衝擊。人們為了自保避亂,紛紛脫離原來的裡伍編制,以宗族或鄉里為基礎,組成了大大小小的塢壁,或稱為塢、村塢、堡、村堡等。塢壁種類複雜,主要有流民塢壁、家族塢壁、豪強塢壁。在塢壁內,塢主的產生有自立和推選兩種形式。一般情況下,豪強塢壁的塢主都是自立,且世代相襲。其他塢壁的塢主一般由推舉產生。塢主行使最高領導權,原來作為聚落首領的里長的功能逐漸淡化了。北魏統一北方後,實行了三長制,使三長取代宗主成為鄉村的領導者。三長制實行以後,村落在維護治安、生活生產和教化整體等方面仍起著重要作用。隨著這些作用的增強,村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逐漸取代了三長下的黨、族、鄰組織,成為獨立的整體單位。自然村設村長、路都、三老等,統稱村司,取代了秦漢時期的裡吏。村的社會職能逐漸取代了秦漢以來“裡”的職能。 隋的統一,結束了自東晉以來的長期分裂割據局面,建立了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對鄉里體制也進行了改革。規定五家為保,保有長。保伍為閭,閭四為族,皆為正。畿外接里正,比閭正,黨長比族正。在鄉村事務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里正、黨長。鄉、黨、裡構成了隋朝鄉村的政治體系。唐代縣以下的地方基層組織機構是鄉、裡、鄰保。一般情況,每裡百戶,五里一鄉。裡有里正,負責一里之事,里正的職責主要為按比戶口、均田授田、催驅賦役和鄉村治安。裡之下設有鄰、保。四家為鄰,五家為保,保有保長。 宋朝初期,鄉里制度大體上是後周制度與唐代鄉里制度的延續。但由於長期戰亂對鄉里制度的破壞,鄉村數量減少,使得宋代的鄉里制度與前代又有所不同。從編制上看,唐代“五里一鄉”的狀況已不復存在,而基本上是一鄉一里、鄉里合一,鄉的影響日漸淡化。從里正的職責看,由於鄉里合一,宋初的里正和按鄉配置的“鄉書手”共同“課督賦稅”。在鄉里合一的情況下,原來只是村落首領的里正成為鄉里合一基層組織的主要首領,鄉職逐漸消失,只有以書算文字工作為職責的鄉書手保留下來,但行政關係上確隸屬於里正。開寶七年(974年)宋朝又實行“廢鄉分為管”,即廢除鄉級設定,將原來的鄉分為若干“管”。管的行政機構由耆長、戶長和壯丁組成。耆長的職責主要是“管幹鬥打、賊盜、煙火、橋道”等公事;戶長的職責主要是“督課賦稅”;壯丁的職責主要是負責州管與州縣間“解送公事”和“承受諸般判狀貼引”。管與裡一樣,成為宋代鄉村基層組織。但鄉作為實施國家賦稅稽徵的單項行政建制仍然保留了下來,所不同的是鄉不再是居民村落以上的一級行政機構,而只是編制戶籍和稽徵賦稅的計算單位和實施單位。 宋朝熙寧新政時期又實施“保甲制度”。規定相鄰十家為一小保,五十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無論主戶與客戶,只要家有二丁、年滿十五歲的就編入保甲。保人共同維護保內利益,輪流巡查,共同御賊。同保之內,相互制約,一家犯法,同保連坐。後來保甲制度不斷充實,增加了“捕盜”、“弭盜”的內容,使保甲制度在鄉村統治中的職能更加完備。保甲制度的建立在全國農村形成了一個嚴密的治安網。熙寧新政失敗後,保甲制度並沒有被宋王朝廢止,而是一直延續到南宋。直到南宋滅亡,保甲制度一直是鄉村統治的基層行政制度。只是在南宋時,保甲制度發生了一些變化。鄉與都保從北宋時期的無隸屬關係發展到都保成為鄉以下的一個行政單位,保長的選任由鄉司安排。南宋時期的鄉里管理體制呈鄉—都—保的三級組織系統。 元朝入主中原前,南方在宋朝的統治下實行保甲制度。北方處在金朝的統治下實行坊裡制,即農村以鄉、村為編制,置里正、主首司其職。五家為鄰,五鄰為保。村社隨戶眾寡為鄉,置里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勸課農桑。元朝建立後,最初承襲金制。至元七年頒佈里社法令,始在北方各地農村推行村社制,但同時里正、主首也保留了下來。村社是元代社會的基層以自然村落為基礎結成的民間鄉村組織,具有農村民眾互助和政府基層行政組織的雙重性質。規定五十家為一社,推舉年高通曉農事有兼丁者立為社長。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設社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附近村併為一社。村社的職能已有單純的勸農桑向多元發展,如鄉里教化、互助、維護治安、徵辦科差等。社長和主首都是里正的助手,協助里正處理鄉村事務。這樣,元朝形成了以里正、主首、社長為首的鄉里管理組織。 明朝建立後,以人戶為中心建立了鄉、都、圖(裡)的地方基層組織。始於北宋的都保在明代被都圖代替。都保以地域劃分為主,屬魚鱗圖冊系統。都圖則以人戶劃分為主,屬黃冊裡甲系統。圖就是裡,每圖或每裡之下又置有十甲,因此這種編制被稱為裡甲制或圖甲制。規定以一百一十戶為裡,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十戶,名全圖。甲不足十戶,名半圖。鄉都曰裡,裡各編一冊,冊首為總圖。里長、甲首的職責主要是“催辦錢糧,勾攝公務”。 明朝統治秩序建立後,作為軍事制度的衛所制度在全國各地逐漸推行,凡重要地方設衛,次要地方設所。衛設指揮,所設千戶、百戶,統領本衛所的軍隊。在這種情況下,鄉村社會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明中期以後,衛所制受到破壞,亦兵亦農的鄉兵應運而生,成為鄉村軍事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明代的鄉兵組織,因各地具體情況的不同而呈不同形式,主要有團練、義兵、宗法武裝。它們組成鄉村防禦體系,成為保護鄉里的重要力量。明代的鄉里教育十分發達,官府專門設立了許多鄉村社學對鄉里民眾進行教育。教學內容除識字和一般生活知識、歷史故事外,也灌輸綱常倫理道德觀念,以利於加強對地方的統治。 清代沿襲了宋明時期的里社制和保甲制,里社、保甲和宗族組織並存是清代鄉里組織的一大特點。清代鄉里組織的構成十分複雜,里社、保甲、宗族組織互相交錯,構築了清代的地方統治基礎。但在清代前期,保甲制不如里社組織重要。攤丁入畝後,人丁編審受到忽視,以裡甲控制鄉村戶口的制度被徹底破壞。保甲制逐漸取代了里社制,成為清代後期地方基層組織制度。清代保甲制度規定,每戶發給印信紙牌一張,書寫姓名、丁男口數於上。出則註明所住,入則稽其所來。十戶立一牌頭,十甲立一保長。月底令保長出具無事甘結,報官備查。甲頭、保長由村莊內村民充當,具有半官半民的身份性質,是國家在基層立言行事的代表。清代保甲組織除延續了宋明時期的加強鄉村治安、承辦公差、鄉村教化的職能外,又增加了賑災救荒的職能。 清代鄉里的宗族組織與里社、保甲組織並存,構成了清代地方基層統治的基礎。每個宗族都有族正或族師、族長,族正在宗教組織處理族內事務上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各宗族都有嚴厲的宗規、族規。鄉紳在宗族組織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政治上,鄉紳是官吏的補充,可參與鄉里管理事務。經濟上,鄉紳享有賦稅和徭役的優免權。另外,鄉紳還是民事糾紛的仲裁者,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取代了有關官吏的司法權。鄉紳成為鄉村社會最活躍的一支力量。清代的宗族組織在鄉村社會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政治上具有治安、防範和消弭農民反抗的功能,在經濟上具有催徵、賑災濟貧的功能,在文化上具有祭祠、興辦義塾的功能,是清朝加強地方統治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