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認為從籤合同付完款時開始算要補交15個月;門鑰匙都在物業部,私自放人堆料物業也承認錯誤,只肯免1個月,我們發現後清除完至今9個月;開發商的交房通知書至今未收到。請問懂行的親,我們應該交多少物業費?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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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孟憲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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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沒收到交房通知書的責任因描述不清不便判斷!
為什麼你不問開發商不發通知書的原因並依據合同主張收房?至少己過去9個月了!
至於說到物業費起算日期,那就要看合同,是否有約定,而且要符合房產銷售法規和當地習慣,這裡不一一列舉。
原則上是合理的約定交房日期的次月開始計算物業費。 物業部的答覆不作數,一切憑合同說話,如果你認定開發公司有違約行為,保留一切證據,依據合同以訴訟方式維權。
當然,如果是你的原因,故意不收房,是要補繳物業費的。
最佳解決途徑是先行與相關銷售和物業部門交涉,有理有據能有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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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冬日網葉
此問題前面類似問過很多次了,釐清房屋正式交接後的責任與義務就可以了!
至於交接前房屋開發商以及開發商前期委託的物業發生的使用該房屋如放建設物料、建設場地臨時值班室等都是正常的,不涉及業主的繳費義務,正所謂權利和義務是相符的。
物業費是按照合同約定去的房屋交付後的使用權的轉移後的維護物產適應過程中因使用而產生的維護費用。當然現在物業機構的出現以及普遍對物業服務的不滿應該引起這個行業的從業者反思了,眾多業主吶喊取消物業的呼聲也折射出物業這個行業留存的嚴峻形勢,諸如未交付房屋前使用合同房屋權利人的對未交付前房屋的使用可以向未來權利人做很好的解釋就可以了,而不是顯現出物業就是管理業主的強勢引發業主對未入住前自己未來房屋“擅自使用”物業費如何算的矛盾萌芽。再次需要說明的是,房屋建設方通知業主前來辦理交房手續後,因業主方的原因長期為接收的合同約定房屋會產生物業費,此項請諮詢當地房屋管理部門關於前期物業費的不同地方規定。
依照合同辦理交付手續即交鑰匙,房屋各類風險轉移,業主開始承擔物業費分攤。
是否實現房屋交付,要根據合同以及相關行為判斷。
就目前提供資訊,無法做準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