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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點號

    孩子未滿18歲可以用他的名字買房子,有關規定如下:

    1、未成年人可以作為房屋產權人,但成年以前房子的出售、抵押等行為是由法定監護人經過未成年人的同意後來操作的。

    2、未成年人從出生之日起,就有購買、接受、繼承等權利,但因其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沒有抵、出讓的權利。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如果在其成年之前將房屋轉讓或抵時,就會涉及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3、根據《民法通則》,一般情況下監護人不能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監護人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處置房產,比如未成年人出現重大疾病需要治療費、孩子要出國留學但錢不夠等,監護人才可以透過法定程式處置房產。處置前,監護人必須提供與此相關的真實證明資料,並透過公證部門公證,方能轉讓或抵。

    但是麻煩多多。

    在買房方面,買賣合同上購買方如果僅有未成年人一個人的名字,那麼房屋不能申請銀行貸款,房款需一次性付清。如果房產證上除了未成年子女的名字還有其他人,則辦理公積金貸款時,屬於未成年子女的一部分不能貸款。此外,孩子成年後獨立買房時要多付首付款,因為不算首套房了。

    在賣房方面,《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也就是說,父母不能隨意出售“娃娃房”。

    此外,如父母離異,容易產生糾紛。房產的全部或部分屬於未成年子女,則這部分房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而是屬於承擔孩子撫養義務一方,這就可能引起雙方對撫養權的爭奪。

    很多家長在購置房產時,因各種原因將房產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者在房產證上加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在家長看來,“娃娃房”可以規避稅費、規避家庭破產風險、提前為孩子準備婚前財產等。然而,這樣做其實會遇到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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