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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03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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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長金老者
著樣子您是甲方,我根據我當年工作時的經驗談點看法,不一定正確,但是有參考意義。所謂草簽合同,實質上是沒簽合同,只是一方把自己意見拿出來做個草稿而已。這事的關鍵是自己提出的草稿一定嚴謹嚴肅,拿出來後,一般條款就不能再修改,關鍵條款本來就是供討論的,自己方面的價碼要留有餘地,到合適點可以簽約。如果達不到自己底線,那第一次談判就失敗了,回去研究談第二次吧!個人看法,大家交流吧。
草簽合同,不外乎有以下幾種可能?
一、工程專案或生產經營性活動,正在辦理之中,還未完全落實成立,客戶又提前進入,有關業務往來暫無法到位,只能與客戶臨時立據訂立草簽合同。
二、業主與客戶共同合夥生產經營,客戶想投入股金參與分紅,由於入股資金暫不能一次性到位,只能與客戶臨時立據草簽合同。
三、業主工程專案和生產經營活動暫未完成,正在籌備之中,目前急需人才、技術、裝置材料到位,有關的客戶又提前陸續進入,只能與客戶臨時立據草簽合同。
鑑於上述諸多因素,業主正在建設、等備工程專案和生產經營活動等過程中,在未完全峻工成立的前提下,對提前進入的客戶,為了立據以備,只能草簽合同,待生產經營專案完全投入運營後,再依法與客戶簽訂正式有效合同。
綜上所述,對此這肯怕是草簽合同,給客戶解釋之理由所在。
以上就提問題答,個人之見解,可否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