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是我做律師以來最常碰到的問題之一,今天小張律師就以自問自答的方式給大家解釋一下。
首先要明確,分居兩年甚至兩年以上,都不會自動離婚。
離婚,即解除婚姻關係。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兩種途徑,一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二是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去法院提起訴訟,去法院訴訟離婚又有兩種方式,一是法院調解離婚,即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法院記錄調解協議,並出具調解書,還有一種就是法院判決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經法院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以上就是離婚的全部途徑,也有人問如果夫妻一方死亡了,婚姻關係不就解除了嗎?這種觀點也是錯誤的,夫妻一方死亡,導致婚姻關係消滅,“消滅”是不為人所控制的法律事件導致權利義務的消亡,而“解除”,是權利義務人主觀能動的法律行為。
回到主題,分居兩年既然不能自動離婚,那麼是否去法院提起訴訟就一定會判決離婚呢?也不盡然。因為訴訟活動的一個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證據,也就是說,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分居滿兩年的證據,法院才會判決准予離婚。那麼,需要什麼樣的證據呢?比如說證人證言、錄音、聊天記錄等等,但是基於華人勸和不勸離的傳統觀念、國家抑制過快增長的離婚率以及判離給法官帶來的壓力等原因,法院在離婚糾紛的審理中保持一種極其謹慎的態度,現在越來越多的法院遇到這種情況都要求離婚訴訟的原告向法院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以及轄區派出所出具的分居兩年或以上的證明或者另一方出走兩年及以上的證明,兩個部門的證明同時具備,法院才會認定分居滿兩年的事實,進而才會判決離婚。可是現實情況是,無論居(村)委會還是派出所,都極不情願出具這兩份證明,法律也沒有明確這兩個部門出具這樣證明的權責,所以,以分居兩年而訴訟離婚,最大的問題,就是舉證!
最後,小張律師還是祝願天下夫妻白頭偕老,永遠恩愛!
這個問題是我做律師以來最常碰到的問題之一,今天小張律師就以自問自答的方式給大家解釋一下。
首先要明確,分居兩年甚至兩年以上,都不會自動離婚。
離婚,即解除婚姻關係。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兩種途徑,一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去民政局協議離婚,二是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去法院提起訴訟,去法院訴訟離婚又有兩種方式,一是法院調解離婚,即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法院記錄調解協議,並出具調解書,還有一種就是法院判決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經法院調解無效,應當准予離婚。以上就是離婚的全部途徑,也有人問如果夫妻一方死亡了,婚姻關係不就解除了嗎?這種觀點也是錯誤的,夫妻一方死亡,導致婚姻關係消滅,“消滅”是不為人所控制的法律事件導致權利義務的消亡,而“解除”,是權利義務人主觀能動的法律行為。
回到主題,分居兩年既然不能自動離婚,那麼是否去法院提起訴訟就一定會判決離婚呢?也不盡然。因為訴訟活動的一個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證據,也就是說,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分居滿兩年的證據,法院才會判決准予離婚。那麼,需要什麼樣的證據呢?比如說證人證言、錄音、聊天記錄等等,但是基於華人勸和不勸離的傳統觀念、國家抑制過快增長的離婚率以及判離給法官帶來的壓力等原因,法院在離婚糾紛的審理中保持一種極其謹慎的態度,現在越來越多的法院遇到這種情況都要求離婚訴訟的原告向法院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以及轄區派出所出具的分居兩年或以上的證明或者另一方出走兩年及以上的證明,兩個部門的證明同時具備,法院才會認定分居滿兩年的事實,進而才會判決離婚。可是現實情況是,無論居(村)委會還是派出所,都極不情願出具這兩份證明,法律也沒有明確這兩個部門出具這樣證明的權責,所以,以分居兩年而訴訟離婚,最大的問題,就是舉證!
最後,小張律師還是祝願天下夫妻白頭偕老,永遠恩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