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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二是某公司的銷售,在工作期間,受兩位經理指派陪客戶喝酒。席間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劉二約喝了二兩,後在歸家途中突然出現嘔吐休克症狀,入院前已死亡。 經法醫鑑定中心司法鑑定:劉二屬於心源性猝死,飲酒為猝死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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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社保之聲

    我的答案:劉二陪客戶喝酒醉亡不屬於工傷。原因如下:

    一. 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情形不得認定工傷:

    二. 劉二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屬於因病死亡。關於工傷因病死亡,工傷保險條例是這樣規定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這裡強調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劉二雖然是陪客戶喝酒,因為是經理指派,頂多屬於工作原因,但完全不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綜上所述,劉二飲酒後引發疾病死亡,是不屬於工傷的。

    但是醉酒死亡,可以追究勸酒人的責任,在座的另外三位,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 職工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待遇如下:

    1.喪葬費,國家規定為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山東省的規定是1000元。

    2. 一次性救濟金,金額為10個月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根據企業所在地不同,2018年度,青島的標準是530元,480元、430元。

    綜上所述,劉二受經理指派陪客戶喝酒,然後引發心源性猝死,雖然與工作有一定關係,但是不符合工傷認定中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要求,可以追究同座的另外三人勸酒人的責任,但是不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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