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內依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申請移除經營異常名錄。
具體如下: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更正其公示的資訊後,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第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透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絡,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3年內依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申請移除經營異常名錄。
具體如下: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更正其公示的資訊後,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第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透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絡,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