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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線上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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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略懂法律的年輕人
不能
大概說下,合同法規定,違約方應賠償損失及履行合同可得利益;但不應超出違約方能夠預見的範圍!
原因在於,馬克思老人家說過,世界是普遍聯絡的,蝴蝶效應啊,守約方的損失可以無限被放大啊!
即使約定違約金,也未必能全額獲得違約金,被告當庭抗辯違約金過高的情況時有發生,法庭可能根據實際損失酌情減少!
契約精神、契約必守,深入人心,違約方雖違反誠實信用,但有時也是不得以。因他人的過錯,造成己方違約更是有苦難言!
總之,違約方應賠償損失,但決不是任何!
舉例。。。一個不恰當的例子,甲借乙1000元,約定10號還,結果15號才還。12號乙家裡的寵物狗生病,因無錢醫治死亡。
甲違約,問題是,乙能要求賠償狗死亡花去的喪葬費用嗎?
顯而易見。
違約金以賠償損失為原則,確實沒有損失的,應支付違約金數額為多少,根據有關解釋,應由法官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違約方主觀惡性等予以裁量。這時違約金體現的是懲罰性。但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首先,守約方是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的,這是約定的守約方的權利,應當遵守。其次,數額顯著高於損失的,違約方有權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懲罰性,在有損失的前提下,體現在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於損失額,但構不成過分高——高於損失額的30%時,這時違約方就不能夠請求減少違約金。
而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預期利益”,實際當中只要有違約,對方總是會有辦法計算出損失的,還有《合同法》解釋(二)29條規定的法院的裁量權,守約方只要主張自己的損失,是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的。各地的法官的理解可能有所不同,但具體裁量也不會有大的不一致。違約金的“賠償損失原則”的必要性是防止有人利用合同謀取不當利益如合同賭博等。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