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戶必須符合戶籍登記機關規定的分戶條件:
1、根據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
2、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內的常住人口,立為一戶。
3、單身居住的,可以單立為一戶。非住宅用房和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戶。
4、戶內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需要分戶,且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可以憑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證明材料申報分戶登記。
5、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
二、單獨立戶需提交材料:
1、申請人書面報告。(收原件)
2 《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個人《房產證》(《房產證》所登記的產權人為直系親屬的,應同時提供證實雙方關係的原始、權威憑據或權威機構出具的關係證明)。
4、或單位《房產證》(單位確實沒有辦理《房產證》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報建手續替代)與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證明,或房管局發出的安排本人居住且非臨時租住的《房屋使用證》。(證明收原件,《房產證》、《房屋使用證》及批文、憑據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一、分戶必須符合戶籍登記機關規定的分戶條件:
1、根據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
2、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內的常住人口,立為一戶。
3、單身居住的,可以單立為一戶。非住宅用房和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戶。
4、戶內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需要分戶,且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可以憑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證明材料申報分戶登記。
5、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
二、單獨立戶需提交材料:
1、申請人書面報告。(收原件)
2 《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個人《房產證》(《房產證》所登記的產權人為直系親屬的,應同時提供證實雙方關係的原始、權威憑據或權威機構出具的關係證明)。
4、或單位《房產證》(單位確實沒有辦理《房產證》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報建手續替代)與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證明,或房管局發出的安排本人居住且非臨時租住的《房屋使用證》。(證明收原件,《房產證》、《房屋使用證》及批文、憑據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