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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重生77860

    謝謝邀請,因為我沒經歷過這樣的問題也沒看到過這樣的案例所以我不能準確的回答你,但是我可以告訴你幾點。一 在訴訟中只要當事雙方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時這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二 只要當事雙方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有異議的,那就要查明電子郵件是否是當事雙方所發,因為電子郵件具有修改或者刪除的功能,所以查明電子郵件是否有修改或者刪除的部分。三還要查明收件雙方的賬號是否具有合法性。知道的只能這麼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 2 # 光頭王律師

    本人在法律圈工作多年,遇到過多起類似案件。題目的難點其實有兩個,一是如何證明電子郵件對方就是夫妻一方,二是如何使電子郵件內容成為離婚訴訟中對已方有利的合法有效的證據。

    一如何證明電子郵件對方就是夫妻一方?

    跟微信和QQ一樣,非實名制的電子郵件同樣面臨著身份證明的難題目。但在證據學中有可以採用“自認”的方法來證明身份。因此我們雖然無法在有關機構證明電子郵件對方的身份,但是可以在郵件內容上加以引導,讓對方承認或傳送結婚證(對方持有的那本)或身份證照片,或在談話內容中預設。這種方法也不能百分百證明對方身份,但只要讓法官相信對方的身份就足夠了。一切以引導法官的判斷為準。

    二如何使電子郵件內容固定下來成為合法有效的證據?

    電子郵件內容其實屬於書證,因為能看到的只有當事人雙方,如何使它固定下來提高證明力,再提交給法庭很重要。行業內普遍的作法是採用公證方式,將雙方的對話記錄全程公證下來,提高可信度,是一種有效的作法。

    電子郵件內容在離婚訴訟中只是一種證據,如果想要達成自己的訴訟請求,需要提交其它相關的證據,如主張家庭暴力的需要提供報警回執、醫院治療紀錄;主張婚外情的需要照片或對方的聊天記錄等。

    祝你日有所進,夜有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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