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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友還沒畢業到某專賣店去實習。 最近開始盤點店內的貨物,最後下來一共缺少丟失近3000元的東西。 他們店長要求店員平攤這個損失費用,說這是業內的規定,舍友去實習面試的時候也沒有提到過這個事情,實習合同上也沒有規定這個。 晚上下班回來後一直在聽他抱怨這事,說人多手雜,又沒有警報器,怎麼可能避免這個事情…… 想問一下這個該不該由他們店員承擔這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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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Alan李振濤

    合情合理,但體現了你們店長的無能,或者是故意的。

    也許,惡意的猜想,東西根本丟,只不過是讓你們出血。

    那麼,假設是真的,大溝通方法論開創者的我,李振濤,我沒幹過店長,但作為管理諮詢顧問8年經驗,北師大mba,我就說說風涼話,反正站著說話不腰疼。

    如果我是你們店長,我會如下:

    1、定規則。大家都是一條繩子上的螞蚱,發揚朝陽大媽的精神,群眾聯防一起抓小偷,抓住有獎勵;

    2、立標杆。找個託,抓個小偷,現場發獎,現金的那種;

    3、苦情戲。找幾個託,偷走之後,自己站出來,說這次的損失由自己個人包賠,但下不為例;

    4、強培訓。讓資深店員多講講經驗,哪些地方是死角,哪些人可疑,哪些情況下需要注意等等。

    如果我是你,我會這樣做:

    堅決不出錢,不發工資就告,先找他們總部,不管用就報警,反正這樣的店你還願意繼續幹嗎?

  • 2 # 虎威107

    現在店裡都有監控,責任人一般能分清,如果找不到責任人,平攤損失是對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一種懲戒,是連帶責任的一種,是崗位制度的一種規定,就好像你擔任某崗位職務對安全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如果你平時工作不紮實既使你未當班在家睡覺,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你也是要擔責的。

  • 3 # 囧僾

    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店裡丟了東西,不能全怪店員,更不能讓店員平攤損失。

    店裡丟失東西,首先要去查明東西到底是怎麼丟失的,丟失的東西,是由誰負責買賣銷售,經過誰的手。查到了,是店員的原因,那麼就根據情況批評和處罰。如果不是,或者沒有查明,那麼就予以警告,但不能批評,更不能隨便的亂扣帽子。

    勞動合同沒有寫明,那就不應該以此來讓店員去彌補損失,即使寫明瞭,也並不合法,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調節,並予以解決。

    店長要做的事,一是加強管理和監控,防止東西再次丟失,而不是拿員工去彌補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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