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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詩懷律師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句話,大家都很熟悉,這是執法、司法機關應該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

     

    就是指執法、司法機關在辦案時,一是要查明案件事實,一切從實際出發,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二是結合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的問題,為什麼只能適用這一條法律、而不能適用那一條法律。可見,查明案件事實,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和前提。

     

    那麼,案件事實怎麼查明?我們常說“時光不能倒流”,過去發生的事情,現在不可能在人們面前重演一次;而人們也不可能穿越時空回到過去觀看當初的事情經過。

     

    因此,案件事實就需要用證據來證明。不能用證據證明的事實,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實。也就是說,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即使事情本來是那個樣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夠被認定的。

     

    舉個例子,甲借給乙兩萬塊錢,給的是現金,口頭約定一年內還錢,年利率24%,因為是熟人,礙於情面,甲並沒有讓乙寫借條。這個借款情況的確是客觀事實,真真的。到期後,乙沒有還錢,現在甲決定起訴,要求乙償還這個借款。但是,甲拿不出借條,也不是透過銀行轉賬、沒有轉賬記錄,也沒有人證,如果再不能收集到其他的證據,要起訴的話,法院可能也不予受理;即便受理,甲也不會勝訴,不說利息,本金也要不回來。而不管甲怎樣向法庭保證自己所說屬實,拍胸脯、賭咒發誓,都沒有用。對甲來說,可能委屈,也可能不服,但是沒有辦法,總得有個規則吧,打官司靠的就是證據。

     

    民間借貸穩妥的做法是,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條,寫明借款用途,還款期限,以及是否約定利息等,大額的借款,最好是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而如果是熟人關係,礙於情面,不便籤訂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條的話,無論借款金額大小,最好一律是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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