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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演、流浪歌手、某個場地或公益活動等使用他人版權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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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粵語唱將薇薇

    1、使用購買的正版cd音樂,但並未取得授權,錄製影片,音訊,若是用於商業用途,則侵犯了作者的複製權,發行權。進行現場表演,侵犯了作者的表演權。都應取得作者同意,並向作者支付報酬。若非用於商用,則免責。

    2、翻唱和翻彈屬於表演,若非用於商用,則免責。。

    3、匿名使用者翻唱翻彈並分享在網路上。首先翻唱與翻彈的作品的著作權沒有任何影響,依然受到保護。同上。至於匿名使用者的表演者權,也同樣應當受到保護。

  • 2 # RuZiHengYuan茹茈蘅芫

    個人認為應該分以下幾種情況來分別處理:

    三、如果實際收益全部用於公益,做好申報和版權溝通備案。以免日後徒增不必要的麻煩。一般生活中可以狹義的理解:若沒有透過演出獲得實際收入,是不構成侵權行為特別嚴重的定性的。除非版權方一口咬定你傷害了他的精神,且有醫療機構認定的和司法機關認可的傷情證明,那該怎麼賠還得怎麼賠。這是從侵權類案件轉為侵害生命健康權類人身財產侵害類案件了,更麻煩。所以呢?凡事不要怕麻煩。以防萬一,有備無患。小心駛得萬年船。更何況尊重彼此,留有下一次使用同一版權作品的溝通接觸的空間,禮節上的流程還是很有必要的,對吧?

    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諧社會、美好心情。

  • 3 # 曲投投1

    加入曲投投共享歌曲收益詞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可以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某項或某幾項權利授予他人使用,這種授權一般有獨家授權、非獨家授權,獨家授權模式下,只有被授權方擁有被授權的權利,其他方包括音樂版權人一般都無權按照相同方式使用該音樂,非獨家授權一般是音樂版權人希望音樂可以全面上線傳播,因此授權全部傳播平臺進行上線,各個平臺均不能壟斷傳播。3.3代理音樂版權人獨家委託專門的音樂運營機構(如:華納、環球、索尼)在一定期限內代為開展對外授權活動,代理機構一般不直接使用該音樂,而是透過專業的市場運營能力對外授權並獲得相關收益,然後按照代理協議與音樂版權人進行拆分,此種情況下,音樂創作人一般只需要潛心創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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