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硃紅傑8
-
2 # 無限風光居士
題主的問題很有意思,也比較普遍。案件當事人為了證明一些事實,找到見證人,然後自己寫內容讓他們簽字畫押,然後作為證據提交到法院。這種材料,在大多數情況下屬於證據線索,特別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據。
1- 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定義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或方式都是證據。所以,上述情況下獲取的簽字畫押材料應該是證據。但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應當到庭作證,接受質問。所以,如果控辯雙方對材料有異議,它可能成為一種證據線索,法庭有義務通知簽字畫押人出庭接受質證,以確認證據證明力。
2-民事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把上述簽字畫押材料可以作為立案證據提交,作為立案條件,法庭開庭質證,若對方沒有異議,證明目的已經達到,這就是證據,若對方存有異議時,此時它只是成為證據線索,則依法應該通知簽字畫押人出庭作證並接受雙方質問,以新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為證據。
3-上述簽字畫押材料,如果在庭審時,畫押人已經不存在了或已經喪失正常表達能力,這份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慎用,應當結合案件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其證明力。
無論是刑事的還是民事的訴訟程式法對這樣的材料,沒有明確規定去否定其證據的價值,因此,在無可替代的情況下它毫無疑問是證據。
-
3 # 華陽群眾1
我朋友有一個真在執行的民間自然人借貸訴訟案,被執行人目前有中風症狀,行動不便,但有思維能力,他願意用自己籌資建造的住房拆遷後抵債,我幫朋友擬好協議,然後用手機攝像,拍著協議再讀一遍,給債務人看過後,讓他摁指印,最後把影片提交給執行法官,法官說可以作為協議證據。
被動 還是主動 不現在的主動也有問題
因為人不知不覺就被人控制了
尤其是簽字的時候
多曬太陽 下午的時候
尤其現在年輕人 不具備控制意識
很容易被動被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