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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587038388951

    首先得看是什麼噪音

    按國家標準GB22337-2008《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3.1條、4.1條的規定,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裝置、設施產生的噪聲,在2類生活功能區的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不得超過:晝間60 dB(A)、夜間50 dB(A)的排放限值。

    對噪聲的監管環保、公安“各管一攤”

    目前管理城市噪音主要由環保與公安兩個部門負責。

    環保局:

    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噪音

    遇噪音可撥12369

    環保部門只負責“工地夜間施工、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噪音的監管。

    “比如說建築工地上打樁、混泥土攪拌等噪音,確實是由環保部門監管的。”

    公安局:

    機動車輛、社會生活類、裝修噪音

    遇到噪音可撥110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機動車輛、社會生活噪聲、室內裝修等擾民行為。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處理以下這些“社會生活類”的噪聲,比如機動車輛未按規定鳴號的;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響器材,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汙染且不聽勸阻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的。又比如在夜間和午間使用電鑽、電鋸、電刨等產生噪聲汙染的工具的行為。

    其他:

    城管局:

    可取締佔道,從源頭消除噪音

    “比如說小販佔道經營,旁邊還擺放著高分貝的喇叭,這到底是由誰來處理呢?按照規定這類噪音由公安部門負責。城管部門的職責是對佔道經營進行處理,取締這種行為,自然也就取消了噪音源頭。”

    港航監督機構:

    可以規定船舶禁止行駛及禁止鳴號的地段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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