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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圖書室

    你好,企業佔用土地有兩種性質,一種是國有土地,一種是集體土地,對於國有土地上的企業拆遷參考的標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包含地上附著物的價值補償,搬家費,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對於集體土地上企業拆遷一般參考的是農村房屋拆遷的補償習慣,重製成新價、區位補償價,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

    對於企業來說,經營存續下去的重要環節是經營場所,沒有經營場所的話,沒有辦法進行經營生產活動,而最根本的基礎就是土地。

    但是對於國有土地來說,政府方面都有進行規劃,進行拆遷的前提就是想要對此地塊進行開發,土地財政也有此而來。國有土地的數量並不是無限的,而且目前國內的城市發展對於生產企業所處地位以及要求很高,不輕易進行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置換。

    對於集體土地來說,政府方面徵收以後,土地直接轉為國有用地,進行開發,如果企業還要在集體土地上建廠發展,需要重新劃定區域,可能還要涉及到要對土地進行徵收,涉及到農戶不同意是否還要重新分配土地的問題。

    原因不僅僅以上,還會有很多其他方面,但是企業拆遷過程中為了發展肯定是進行產權置換是最好的選擇,但是拆遷開始給的補償並不是讓大家滿意的,爭取合理補償需要時間,所以很多企業為了生產的順暢,直接自己選定了後續生產的場所,要求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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