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損害商品聲譽罪在司法實踐中非常的少見,我特地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進行了搜尋,這個網站有從1996年至今的620餘萬份刑事裁判文書,涉及損害商品聲譽罪就只有3份,引發這種犯罪的原因基本都是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糾紛為主,還有就是隨意轉發虛假商品資訊所致。雖然詆譭商品聲譽的行為比較常見,但是真正構罪的還是很少,主要就是刑法規定的十分嚴格。
我在《“鴻茅藥酒”案的輿論爭議應止於法理》的文中就分析道:
首先損害商品聲譽罪在司法實踐中非常的少見,我特地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進行了搜尋,這個網站有從1996年至今的620餘萬份刑事裁判文書,涉及損害商品聲譽罪就只有3份,引發這種犯罪的原因基本都是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糾紛為主,還有就是隨意轉發虛假商品資訊所致。雖然詆譭商品聲譽的行為比較常見,但是真正構罪的還是很少,主要就是刑法規定的十分嚴格。
我在《“鴻茅藥酒”案的輿論爭議應止於法理》的文中就分析道:
刑法中規定損害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從刑法規定能夠看出,觸犯這項罪名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言論必須是捏造的虛偽事實,如果是實事求是地客觀評說某類商品顯然就不符合定罪條件;其二是即便言論是捏造的虛偽事實也要能證明言論散佈與損害或其他嚴重情節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成立要有符合刑事證據規則的完整證據鏈,也就是認定的導致損害或其他嚴重情節的原因具有絕對排他性;其三就是要能夠合理公正地認定什麼是“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除了固定的經濟損失標準還可能有主觀上的感覺與推測,如果只能從主觀層面進行判斷那必然不靠譜。綜合刑法規定與司法實踐經驗,認定損害商品聲譽罪是非常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