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情況如下:
物業公司為小區業主做了消防及電梯維修工程,當時分別與三個施工方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附件裡寫有詳細的施工清單以及相應的單價、材料品牌、裝置型號,合同未約定有調價機制。該工程在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備案後,管理中心已經支付了50%的款項。
工程完畢後,現物業公司拿著審計公司出具相應竣工審計報告向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請撥付剩餘尾款時,基金中心以施工專案明細的單價偏高為由退回審計報告,要求審計公司不能只核減工程量,還要核減工程單價。但審計公司明確回覆:因物業與施工方簽訂了合同,且約定了單價,雖合同未註明為固定單價合同,但這個單價是雙方簽字認可的,所以審計公司無權修改合同單價。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審計公司可以核減合同單價嗎?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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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層審計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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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咖養基
單價核減是可以的。對於核減內容這個是相對的。
從施工單位角度:如果可以下調這個單價,你就問他,減錢的專案認了,那麼加錢的清單項(因為現場做的複雜的,專案特徵描述不全的,或者增加其他工作內容的),是否也可以上調價格呢?答案是肯定的:兩者是共存的,能把高的往下調就能把低的往上調
從審計的角度:審計是全盤審計,從圖紙的合理性及現場的合理性以及工程造價的合理性上面,進行全盤稽核,他對有疑義的都可以進行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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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內部審計淺談
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如果對維修價格有管控要求,物業中心就必須協調好施工隊和會計師事務所兩方,畢竟尾款要經過管理中心同意才能支付,類似藥品物價管理的監管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是按照經營合同來開展審計工作,不能單方面要求事務所對價格合理性審計,畢竟合同中已經列明價格。
施工隊要想把款拿到,必須降價,物業公司居中協調,這個完全按照正常合同要求來,肯定執行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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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波波波波波
說可以調整單價的置合同法與何物。至於合同單價高,合同簽訂前是不是涉利益輸送,應由法律來糾正是否屬於無效合同。而不是由第三方諮詢機構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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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造價從這裡起步
個人見解,合同簽訂及招投標程式合法的情況下,首先看合同約定情況,視是否為固定總價合同還是單價合同情況執行,具體還要分析實際施工和合同約定的材料裝置等是否一致,是否涉及到價格波動調整等等,從第三方諮詢角度來說,稽核是以合同等為依據進行稽核
這種情況審計公司主動提出核減單價的情況很少,一般是甲方要求或者建議審計公司核減或者讓利。出現這情況,一是,可以針對主材進行小幅度讓利核減,但是得明確寫明,乙方主動讓利,因為乙方履約了,也是這品牌,按正常途徑應全額付款。這樣大家都能完成這項工作,乙方也能早日拿到工程款,減少財務費用。二是,合同價不變,進行市場詢價,形成書面檔案,未發現重大幅度變動,扔按照現審計報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