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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二馬聖達

    裴政(生卒年不詳),字德表,祖籍河東聞喜縣裴柏村人。隋代著名法律學家。

      裴政15歲時任梁朝邵陵王法曹參軍,此後歷任起部郎、枝江令、宣惠府記事、通直散騎侍郎等職。

      梁太清二年(548年),梁朝發生“侯景之亂”,被任命為壯武將軍,討伐叛逆屢建戰功,封夷陵侯。不久,荊州被北周大軍包圍,裴政率軍前去解圍,戰敗被俘。周文帝任員外散騎侍郎,引事相府。此後又升任刑部下大夫。部內雖常簿案盈幾,但裴政剖解如流,有條不紊,而且在斷獄時,用法寬平,無有冤濫,又因敢於直言進諫,多所匡正,享譽朝堂內外。隋文帝即位後,裴政與蘇威等十餘人受命制定隋朝新律《開皇律》。律條遇有滯疑不通處,皆取決於裴政。九月開創,十月告成,頒行天下。

      《開皇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劃時代的一部法典,分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十二卷,定刑名有死刑、流刑、徒刑、仗刑、笞刑等計1300餘條。開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命再次更定新律條,除死罪、流罪等1000條,最後定留500條。這部律書廢除了前朝各代一直沿用的梟首、裂、鞭法等酷刑,把刑訊時慣用的大棒、毒杖、車輻壓踝等酷刑盡行革除;規定枷杖的大小都有一定尺寸,行杖者不得半途易人;又規定民有冤屈,縣不受理時,可依次上訴郡、州、省,仍不理者,可直接向刑部申訴。《開皇律》無論從內容到形式,比歷代任何律令顯得格外開明,為後世的立法奠定了規範格式。《唐律》及《宋刑統》皆以《開皇律》為藍本。

      後來,裴政因得罪太子,出為襄州總管,在任期間,他用法寬平,獎罰嚴明,全境不修囹圄,百姓殆無爭訟,令行禁止,稱為神明。裴政病故後,隋文帝非常痛惜地悼念道:“因為有裴政輔政,我朝才有今日。”遺著有《承聖降錄》十卷,傳於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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